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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白玉岭
释义

白玉岭 蒙古族

白玉岭,男,蒙古族,1953年1月出生,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大学文化(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涉外经济专业),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6月参加工作。

个人简历

1971.06—1975.03 任内蒙古军区独立师四团六连班长。

1975.03—1976.09 任达旗敖包梁公社武装干事。

1976.09—1983.08 任达旗蓿亥图公社副主任兼武装部长。

1983.08—1985.07 在内蒙古林学院学习。

1985.07—1986.08 任达旗整党办副主任、达旗民委主任。

1986.08—1994.03 任达旗政府副旗长。

1994.03—1995.07 任达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07—1997.06 任杭锦旗党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1997.06—2000.06 任杭锦旗党委书记。

2000.06—2001.09 任伊克昭盟行署副盟长。

2001.09至 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简介

白玉岭,男,出生于1957年,历任安徽省亳州市(过去为县级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所长、亳州公安局副局长。亳州合并三县成立地级市后,白玉岭任亳州市公安局巡逻防暴警察支队支队长,后该支队改为特警支队,其继续任支队长。

白玉岭-犯罪

犯罪实证

2009年7月初,亳州市纪委初步调查认定,从1988年到2008年12月,白玉岭涉嫌收受70余人次贿赂共169万元、贪污13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57万元、违反规定经营获利107万元,同时还涉嫌强奸、毁灭证据等犯罪。

白玉岭收受贿赂的对象主要包括:特警支队内部人事调整的有关人员,招聘的协警,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业老板,涉赌、涉黄人员,涉嫌经营假药的不法药商,承建特警支队办公楼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等。

庭审

白玉岭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2010年4月7日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共涉嫌触犯五项罪名: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事实。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在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巡逻防暴警察支队支队长和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在工程建设、案件办理和人事调整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53.11万元。

白玉岭

2008年5月,阜阳建工集团亳州项目部经理沈刚得知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准备兴建支队营区规划建设中心,便通过李杨找到被告人白玉岭,商谈承揽工程及工程回扣等相关事宜。谈妥后,工程招投标阶段,在白玉岭授意下,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亳州市联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蒋祥忠违规运作,使阜阳建工集团中标。同年11月,沈刚收到工程款139万元后,即通过李杨向白玉岭行贿30万元,白玉岭安排其弟白玉峰收下贿赂款。同年12月14日,白玉岭安排白玉峰将上述30万元交给姜桂德用于经营房地产生意。2008年12月19日,亳州市纪委对特警支队展开调查,白玉岭害怕此事暴露,安排白玉峰将30万元贿赂款退还李杨。此外,起诉书还指控了其他46起受贿事实。

贪污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多次独自或伙同他人私分收缴的赌资及罚没款项计人民币17.4万元。2006年3月,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海顿饭店查获一起赌博案件,收缴赌资19万多元,白玉岭将其中的5万元占为已有;2008年7月11日,市特警支队干警在西关养鸽场查处一起聚众赌博案件,收缴赌资约8万多元,白玉岭将其中的4.2万元占为已有。

徇私枉法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说情、为小团体谋利,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多起多人,情节严重。如2005年1月4日晚,孙炳兰在市筛子市街自己经营的旅社里容留两名张姓女子卖淫,被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当场抓获。孙炳兰已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应当立案侦查。办案人蒋某向白玉岭汇报了案情,白玉岭为罚款创收,未将案件上报市公安局法制科审批,擅自决定对孙炳兰不立案侦查,仅以治安罚款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财产和支出553.8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91.9万元,能说明来源与已经计入犯罪数额的有208.07万元,有253.83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强奸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

浴场“小姐”联名告发

据知情者称,在此次出事前,白玉岭也曾被“双规”过,但后来不知何故不了了之。据介绍,白玉岭身为公务人员,借用亲友的名义开了数家浴场,并向亳州市其他浴场收费,如遇拒绝,便以各种借口罚款,以打压其他浴场垄断市场。

2009年年初,白玉岭被第二次“双规”后,亳州市公检法部门的大门上,贴了许多检举白玉岭恶行的“小字报”,随后,其亲友名下的浴场生意突变冷清。

涉嫌强奸少女、嫖宿妓女

这个特警队长不是一般的‘黑’

白玉岭还涉嫌强奸少女、嫖宿妓女。他利用特权,从2004年以来在亳州市内3家浴场长期占用3个高档房间。他一般上午到办公室处理事务,下午就轮流到浴场洗浴、休闲,很多受贿交易是在浴场完成的。

2005年5月,白玉岭在一家浴场将一名女收银员两次强奸,并致其怀孕。该女子曾状告白玉岭,后来白通过中间人拿出6万元私了。当地纪委调查时,河南女孩邓某反映,2006年她高中毕业后到亳州打工,落入“鸡头”之手,鸡头将她“献给”白玉岭,白将其强奸,后被强迫卖淫。半年后因不堪忍受,从二楼跳下逃跑时摔断脊椎。其间,邓某曾到亳州市公安局控告白玉岭强奸,还上访至安徽省公安厅。经省厅领导批示后,亳州市公安局才办理此案,最后却不了了之。

曾行贿“阅兵书记”保住副局长职位

1998年,李兴民(已判刑,曾因花百万元“阅兵”而闻名)任亳州市(县级)市委书记时,公安局副局长白玉岭因在工作中不注意团结等原因,外界一直有反映,市公安局曾建议将他调走。

1998年春夏之交,李兴民在北京开会期间,白玉岭到李的住处送了1万元,请李对自己予以关照。后来,组织部门向李兴民汇报拟调整白玉岭的工作时,李保住了白的公安局副局长职位。

判决

2010年5月18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支队长白玉岭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白玉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款、贪污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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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