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银行贷款 |
释义 | 中央银行贷款(习惯上称作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和进行金融调控的传统政策工具。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一。 简介中央银行贷款(central bank loan) 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动用基础货币向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是中央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藉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手段。 中央银行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中央银行贷款是高能货币,是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扩张的基础,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影响基础货币,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从而调控经济。因此,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抑制通货膨胀,执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形式商业银行在头寸不足,有临时性的资金需要时,除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借资金外,也要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一般有三种形式: ①再贴现,即商业银行以工商企业向其贴现的商业票据为抵押,向中央银行再贴现,取得所需的资金,这是最为广泛的一种做法。 ②抵押贷款,即商业银行以实物资产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借款,这种形式并不多见,因为对中央银行来说较为烦琐。 ③信用放款,即中央银行直接向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放款,不需要抵押。这种形式一般表示中央银行对申请贷款的银行比较信任,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贷款种类①年度性贷款,掌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②季节性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季节性支付增大而须向中央银行调剂的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③日拆性贷款,这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调剂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④再贴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已贴现的未到期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转让以取得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作用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是投放了基础货币,直接影响社会货币流通量和信贷总规模。当中央银行增加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时,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或现金库存就会相应增加。商业银行以这些资金作为来源扩大向社会的放款,根据派生存款的原理,最终使社会货币流通量扩大。反之,当中央银行减少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时,就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相应减少,从而迫使商业银行收缩信贷规模,减少对社会的货币供应,最终减少社会货币流通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作为中央银行实行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都是非常有效的。 目标中央银行贷款的目标是: 1.控制贷款总规模; 2.调控贷款结构,控制贷款总量。 3.有计划松紧人民银行贷款;贷款的规模直接影响着货币供应量的扩张或收缩。 管理第一,中央银行贷款发放的审批权。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除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贷款需经国务院批准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贷款、紧急贷款以及其他用途的中央银行贷款的发放。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用于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支持性中央银行贷款的审批权仍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经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放紧急贷款;为处置风险和涉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等特定用途和目的发放的“特种贷款”以及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或决定。 第二,对中央银行贷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由于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用以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持金融机构流动性、解除支付危机和处置金融风险的有效工具,中央银行有必要对中央银行贷款发放后是否产生预期效果、是否得到正确运用、可能引发的问题等进行了解,以便采取后续措施。而职能调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按照原《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很便利地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了解对所发放的各类中央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和政策。职能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 区别中央银行,既具有—般贷款的基本特征,又同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有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贷款对象是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制约贷款总量的因素不同,中央银行贷款不能象普通银行一样按资金来源多少确定贷款总量,而应根据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情况确定贷款的增加或减少; 3.贷款的职能作用不同。中央银行贷款在个别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它是其他银行初始资金的来源。 实施标准规定贷款条件贷款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限两个方面,并可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利率短期发放贷款。在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给予援助时,受助者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可以包括惩罚性利率,也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诸如附加性收费等。在贷款时限上,可以不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即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这样就保证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一种稳定机制支持,而非保险的宗旨;同时也敦促银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尽快走出危机。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在目前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这是最后贷款人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目前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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