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
释义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 第二十四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组织及其管理和指挥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任命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军委日常工作由周恩来主持,国防部长为彭德怀。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增补林彪、高岗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52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央军委的日常工作由彭德怀主持。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增补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任命毛泽东为国防委员会主席,朱德、彭德怀、林彪、罗荣桓、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龙云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彭德怀兼任国防部长,从而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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