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中级人民法院,我国一级审判机关,是我国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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