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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扫盲奖
释义

简介

奖项名称: 中华扫盲奖

创办时间: 1996

主办单位: 教育部

奖项介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扫盲工作,扫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9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了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的进程。各地把非文盲率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指标,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评估的重要内容。遵循“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方针,下大力气普及初等义务教育,避免新文盲的产生,1997年全国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了98.7%。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反复动员,一大批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有效地减少了新文盲的数量。

教育部还建立了扫盲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1996年设立了“中华扫盲奖”,以表彰为扫盲工作做出贡献的组织和脱盲成绩显著的个人。1996--2000年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扫盲教师和基层扫盲工作者,5年共表彰个人近千人,先进单位400多个。教育部与全国妇联于1990年还共同设立了巾帼扫盲奖,每两年表彰一次扫除妇女文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妇女扫盲工作更好的开展,以达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任务。巾帼扫盲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至今已评选了5次,每次表彰30个先进集体和100个先进个人。巾帼扫盲奖的评选活动得到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认可及欢迎,特别是文盲妇女不仅积极参加扫盲教育,而且结合“双学双比”活动,在学习文化的过程中学习实用技术,既脱了盲又致了富。有资料显示,自1989年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以来,全国有2686.8万妇女有效地扫盲,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素质。1996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还建立了定期表彰扫盲先进地区政府的奖励制度, 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500万元。

由此,我国扫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1990年以来,全国共扫除文盲3793万。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数量由1.82亿降到1.45亿,文盲率由22.3%降到16.5%,青壮年文盲率由10.38%降到6.14%。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评选奖励办法

“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1996年8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推动我国扫盲教育的发展,确保在本世纪末完成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扫盲奖”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并得到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

“中华扫盲奖”设立若干奖项。

第三条

“中华扫盲奖”奖励经费来源:

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捐赠的扫盲奖励资金:

境外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单位

农村(含林区,下同)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

从事扫盲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志愿扫盲者;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中对扫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把扫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计入教师工作量,落实了责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扫盲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确定的扫盲任务;

(三)学校辖区内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产生,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扫盲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具备了开展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报酬得到较好落实。

第六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结合本部门特点和优势,广泛宣传动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关心、支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七条

扫盲教师、管理人员、志愿扫盲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扫盲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长期从事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

(三)教学或办学成绩显著,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

(四)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对当地扫盲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中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参与评选的基本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与评选:

(一)热心宣传、支持、参与扫盲工作,对落实扫盲规划、加快扫盲步伐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编写了优秀扫盲教材、读物,改进了教学方法,对提高扫盲教学质量,促进扫盲和巩固提高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积极研究探索扫盲教育规律,撰写、发表的论文、著作,对扫盲工作有指导借鉴作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四)以个人捐资、捐物等实际行动,积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九条

奖励名额

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奖励名额,每年下发评选奖励的年度实施意见。

“九五”期间,“中华扫盲奖”将每年奖励一批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等部门建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并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通报评选情况。

(四)“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颁奖

每年“国际扫盲日”(9月8日)公布评选结果,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中华扫盲奖”的奖励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牵头筹集管理。有关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每年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及捐款单位(个人)公布一次,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8月2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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