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国徽图案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地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1950年6月18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国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蕴含的内容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到1949年取得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举行开国大典的盛大场所,用天安门图案作新的民族精神的象征,用齿轮、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用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表现新中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徽含义

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到1949年取得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举行开国大典的盛大场所,用天安门图案作新的民族精神的象征。用齿轮、谷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用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鲜明地表现新中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徽的由来

1949年6月16日,周恩来主持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常委会领导下设立6个工作小组。第6小组的任务是研究草拟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等方案,组长马叙伦,副组长叶剑英、沈雁冰。

1949年7月10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拟就《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辞谱启事》,对国徽设计提出要求:“(甲)中国特征;(乙)政权特征;(丙)形式须庄严富丽。”9月25日,毛泽东、周恩来在中南海丰泽园召开会议,协商国旗、国徽、国歌等问题。在国徽图案的征集中,政协筹备会收到了稿件900幅,这次会议上,大家对国徽应征图稿都不满意。毛泽东最后说:国旗决定了,国徽是否可慢一点决定,原小组还继续设计,等将来交给政府去决定。9月27日召开的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旗、国都、纪年、国歌4个决议案。代表们一致同意,国徽图案没有提交政协大会讨论,留待将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大会主席团决定,邀请专家另行设计国徽图案。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委托中央美术学院成立了国徽设计小组,由张仃、周令钊、钟灵等几位美术家组成。后来,周恩来指示要多吸收一些专家共同设计国徽,又在清华大学营建系成立了以系主任梁思成、林徽因为首的国徽设计小组。

1950年6月20日,全国政协国徽审查小组召开会议,最后一次评审清华大学营建系与中央美术学院分别提出的方案,最终确定清华大学营建系梁思成、林徽因等8位教师设计的国徽方案中选,最后的定稿图,以清华大学设计组的方案为主。由组长马叙伦、副组长沈雁冰向政协全体大会提出了审查报告。此后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意见,改进了国徽的稻穗细部形象。

195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毛泽东主席主持通过决议,同意马叙伦委员代表国徽审查组的报告,通过了国徽审查组所拟定的国徽图案,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1950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使用办法等。

1951年5月1日,由沈阳第一机床厂青年工人焦百顺、裴庆江、朱风仪等铸造出的中国第一枚金属国徽正式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及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以后历次宪法均予以确认。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当天国家主席杨尚昆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徽的使用

国徽的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应在下列机关悬挂:

1.中央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

2.地方机关: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

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国徽悬挂方式:

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之悬挂于礼堂者,应悬挂于主席台上方正中处。

国徽之其它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均加印国徽;

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

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外交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

4.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得于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笺及其它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适当地方,加印或镶嵌国徽,其详细办法,由外交部拟定经政务院核准后施行;

5.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它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后,始能使用。

不得使用国徽的场合

1.私人婚丧庆吊礼节中的点缀;

2.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3.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它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三)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6 9: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