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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内容 实现条件 实际情况

军政 革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创建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训政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

宪政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1947年底开始行宪基于胡汉民的建议,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1、追认此前由国民政府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及训政纲领继续有效;

2、以国父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

因此国民党暂不制定约法,仅制定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和训政纲领,以补充孙中山建国大纲。

然而此时汪精卫,阎锡山,冯玉祥等人在北平西山开会,坚持要求制定约法,并另行成立国民政府与南京抗衡。汪精卫之国民政府立即组织约法起草委员会,最终在太原起草了一部约法草案,史称“太原约法”。

鉴于国民党之分裂,在开封的蒋中正于1930年10月电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前召开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新商讨约法问题。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国民会议除了各地农会,工会,职业团体,自由团体等民选部分代表外,另有国民党中央委员若干。

内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5月12日在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第一章 总纲,共5条,规定领土、主权、国体、国旗和国都。

第二章 人民权利义务,共22条,规定人民有迁徙、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但附以“非依法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或“依法律”才能享有或行使的条件。义务则有纳税、服兵役、工役等。

第三章 训政纲领,共5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人民享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实际上是对人民应该享受的政治权利的亵渎。

第四章 国计民生,共14条,规定兴办国营、民营工矿企业,国营、民营航业以及发展生产事业。实则为发展垄断资本创造条件。

第五章 国民教育,共12条,规定三民主义为教育之原则。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共6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采均权原则。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共2节19条,第一节中央政府,规定中央政府之组织与职权。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第二节地方制度,规定设省、县、市各级政府。

第八章 附则,共6条,规定约法之解释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之,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性质

该约法为训政时期,即宪政开始之前的临时宪法。依据孙中山建国大纲之规定,训政时期暂由国民党以党治国,对于国民实行民主训练。全国俟有半数省份实施民选,则即召集制宪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序言规定了约法时效: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于首都,由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实质

一、文件虽然借用了来自于西方的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

二、它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关于国计民生问题,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却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废止

该约法为训政时期的临时宪法,原定在1936年结束训政时废止,但因日本侵华,国家受难,故制宪国民大会一拖再拖,宪政迟迟未始。

1946年初,国共商议组织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提出废除训政时期约法,遭到国民政府明确拒绝。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并附带通过《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一切与宪法抵触之法律,须立即废止。同时国民政府颁布《训政结束程序法》,结束训政时期政府运作。1948年初,民选产生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评价

中国共产党认为这部约法“暴露了国民党反动派一党专政的丑恶嘴脸”。

民国宪政学者认为这部约法制定过程极其仓促,且人权保障较为薄弱。且政权由党代表行使,政府由党产生,政府对党负责,重要法律由党解释。其认为,这些弊病对中国近代史和当今中国影响深远。

支持者认为国民党以光明磊落的态度宣布暂实行训政,并明确将一党专政涉及的内容公开以约法发布,并以此为限。因而有利于约束国民政府。

词条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释义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蒋中正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背景

1928年,北伐战争取得基本胜利,国内局势底定。按照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建国大纲之规定,军政时期已经结束,国家将进入训政时期。而这一时期是否需要制定约法争议较大。胡汉民认为,国父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全部遗教,足可作为约法,因此国民政府并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约法。

孙中山先生建国大纲设想的建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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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5: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