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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
释义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是在响应党和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精神下,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等全国各大高校创业社团、创业组织机构、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家等联合发起的中华大学生创业机构,是由在大学里对创业有极大热情的在校大学生、毕业生(10年内)、社会各界高端人士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青年学生创业团队。是全国大学生创业者自发组织。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简介

名称

名称: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又称:中华大学生创业联盟

中文名称:中华大学生创业联盟(以下简称中大创联)

英文名称: Students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Of China

宗旨

建立大学生创业平台,诠释创业理念、向在校的大学生传播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培育创业理念、提高创业素质、营造创业氛围、弘扬创业精神、指导创业实践、提升创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扶持创业活动、促进就业发展、推动全民创富。

主要任务(活动)

1.孵化优质创业项目,直至成功创业、创富: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对有创业意向和实际能力的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并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相关支持;

2. 策划组织各种形式的校园内外的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大赛、青年创业论坛; 每年举办:中华大学生创业与就业发展论坛;加强校内、外交流和合作;

3.不定期组织成员企业家、成功人士和成功创业企业家、创业培训人士到各地院校举行与创业相关的讲座;聘请国内知名创业教育专家学者、创业家举办创业知识普及讲座;

4.中大创联每年将联合企业单位到大专院校举办大学生就业招聘活动;

生涯设计:帮助会员进行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创业规划设计等等。

使命

中大创联是由全国各大高校创业(协会)组织共同发起、自发组建的实践团体。创联通过广泛组织和开展各种与创新、创业相关的交流活动,努力营造校园科技创新氛围,积极促进在校大学生与校外企业及政府机构间的交流,增强大学生的市场意识及竞争意识,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为大学生参与专业实践创造机会。创联将高举创业旗帜,在党的领导下,为大学生创业活动和科技兴国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培养目标是:以市场为导向,培养胸怀创业致富精神,熟悉创业致富方法,拥有创业致富技能,勇于创业发展,重承诺,守信用,不同层次的新一代成功创业致富人才。

愿景

在全社会和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竭诚努力,培养20位优秀民族企业家、孵化20家优秀民族品牌企业 !造福人民!

地址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

协会联络处: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

协会在海淀区*街拟建立创业街(创业园)。

协会住所:北京房山区石楼镇北京鸿鹄教育学校 邮编:100871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大创联、协会)

英文名称: Students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性质和宗旨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是在响应党和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精神,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各大高校创业社团联合发起的中华大学生创业社团(拟挂靠在国家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青团中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由在大学里对创业有极大热情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综合性青年学生创业协会。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是非赢利性的学生创业社团组织。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宗旨:建立大学生创业平台,诠释创业理念、向在校的大学生传播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培育创业理念、提高创业素质、营造创业氛围、弘扬创业精神、指导创业实践、提升创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扶持创业活动、促进就业发展、推动全民创富。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会理事成员企业家、成功人士和成功创业企业家、创业培训人士到各地院校举行与创业相关的讲座;聘请国内知名创业教育专家学者、创业家举办创业知识普及讲座;

(二)生涯设计:帮助会员进行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规划设计;

(三)中大创联每年将联合企业单位到大专院校举办大学生就业招聘活动;

(四)策划组织各种形式的校园内外的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大赛、青年创业论坛; 举办:中华大学生创业与就业发展论坛;

(五)加强校内、外交流和合作,对有创业意向和实际能力的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并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相关支持;

(六)孵化优质创业项目,直至成功创业、创富。

培养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培养胸怀创业致富精神,熟悉创业致富方法,拥有创业致富技能,勇于创业发展,重承诺,守信用,不同层次的新一代成功创业致富人才。

第四条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中大创联章程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以便共同遵守。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房山区石楼镇北京鸿鹄教育学校。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广泛进行大学生创业经验宣传和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创业平台,提高同学们对大学生创业方面的知识的认识,培育与当代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一代人才。

(二) 努力做好大学生创业及宣传方面的工作,不断向校报校刊和其它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三) 本会通过广泛组织创业致富相关的报告会、座谈会、讲座、辩论会、实践、培训等活动,努力营造校园科技创新创业的氛围。

(四) 本会加强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战略联盟,活动共参与、共分享;不断扩大自身在校园内外的影响,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种创业致富的实践活动。积极促进在校大学生与校外企业及政府机构间的交流,增强大学生的市场意识及竞争意识,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为大学生参与专业实践创造机会。

(五)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以创业培训指导及创业实践为主要活动形式。在引导协会会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提高广大会员的综合素质,为同学提供更多更新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六) 挖掘学生智慧,展现新时代大学生创业智慧,积极筹备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组织学习科技创新创业知识,提供青春创新创业机会,鼓励学生把知识转变为实践,为社会、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今后的人生创业之路铺平道路,积蓄能量;组织丰富多彩的学习创业交流等活动,为有能力、有见识、有抱负的人提供一个交流、学习、互助的平台,一个历练创业的机会。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根据本会关于在各地建立大学生创业协会的规定,各地、市大学生创业协会可以在市内各大专院校相应设立一个大学生创业协会分、支会,各地、市内所有大中专院校的大学生符合章程规定的经当地、市大学生创业协会批准均可参加。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创业热情、有理想、勇于表现自己、永不言弃、积极乐观的全国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十年内(包括10年)的大学生。

(二)会员应具备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会员每学年注册一次,如不注册(特殊情况除外,但需开具证明)视为自动放弃会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创业、励志演讲等培训活动;

(四)对表现积极的会员应通报表扬或颁发奖状以示鼓励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维护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公共形象,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积极传播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五)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本人职责,认真思考并出谋划策,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六)及时向协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合作信息;

(七)支持、协助协会相关工作;

(八)为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并协助资质审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 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协会各职能部门及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人;

3、 审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顾问团

协会设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由协会邀请创业家领袖、有关政要、专家、名人担任。顾问团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建议,为协会会员提供高层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主席团

(一) 协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协会邀请有关国家领导人、创业家领袖、相关领域的名人担任。主席团负责协会重大决策的审定。

(二) 主席团由名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及专门机构负责人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

(三)常务委员会职能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

5、制定协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6、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四条 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对内对外重要文件;

(四)为协会发展提供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四)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由主席、会长和秘书长书面通知注册机构解散。终止后,剩余财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理事会、审核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

第三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组织结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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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