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禅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 中国禅茶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Zen Tea ,CAOZT),成立于2007年8月是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登记、由热爱禅茶事业的友人、茶人为主体,联合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国际性联谊与交流的非赢利社会团体。协会在北京设立常务理事会,将逐步在中国大陆、台湾及海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会员和设立分会。是我国禅茶行业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机构。 协会自成立以来,坚持“热爱生活、完善人格、弘扬禅茶文化、品味清雅人生、开启智慧、净化自心”的宗旨,在维护禅茶行业合法权益、制订禅茶行业规划、反映禅茶行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委托职能、组织人员培训、提供市场信息、规范自律行为、开拓禅茶产品市场、发展禅茶经济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禅茶文化的逐步推广协会正在组织专家编写禅茶教材以及完善“中国禅茶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中国禅茶协会现任会长为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金日光;名誉会长为曾在毛主席身边工作的杨野萍;副会长为唐殿翔以及中国佛教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宇等;秘书长为国内知名禅茶学者王文国。 协会目前共有会员200余名,内设秘书处、会员部、艺术委员会、培训部、禅茶养生委员会、对外联络部和禅茶研究所。为了进一步宣传禅茶文化,协会正在筹备禅茶表演艺术团,定期在全国各地巡演;协会创办了会刊《禅茶人生》和行业门户网站。 协会宗旨热爱生活、完善人格、弘扬禅茶文化、品味清雅人生、开启智慧、净化自心。 协会章程中国禅茶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ZenTea ,CAOZT),是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登记、由热爱禅茶事业的友人、茶人为主体,联合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国际性联谊与交流的非赢利社会团体。协会在北京设立常务理事会,将逐步在中国大陆、台湾及海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会员和设立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热爱生活、完善人格、弘扬禅茶文化、品味清雅人生、开启智慧、净化自心。 第二条 目标通过品茶参禅、拜山、放生、禅茶养生、企事业培训、书画展览、慈善活动、义工活动、行业沙龙、普茶、抄经等活动培植善根、培养集体共修精神,从而服务社会,利益大众。 第三条 组成A、企业会员:佛教用品生产商会员、茶叶商会员、佛教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会员 B、媒体联盟:电视广播媒体、纸媒体、网络媒体。 C、个体会员:佛教四众弟子、禅茶爱好者、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协会活动设置 第四条 协会活动内容 A、举办禅茶为主题的弘扬佛教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型茶事活动。 B、联合相关社会团体举办禅茶沙龙及文化交流活动。 C、举办各级别禅茶师培训。 D、举办禅学讲座,组织禅茶爱好者禅修。 E、组织佛教旅游爱好者,参拜佛教名山。 F、召集、推动和协助茶友举办日常性品茶、赏茶和以茶会友等活动。 G、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倡导放生,组织义工奉献社会。 H、举办佛教“普茶”活动。 I、组织佛教徒或佛学爱好者“抄经”。 1J、组织佛教类书画展览。 第三章 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协会会员的资格 A、协会会员必须是以不反对佛教教义、热爱禅茶文化为基本条件。 B、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协会会员的设置 由本人或团体代表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条件符合协会即批准为会员。 第七条 企业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参加本会的活动; C、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D、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决议; B、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C、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D、深入研究并提交研究成果; E、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F、按规定交纳会费; G、推荐、介绍自愿者入会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A、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B、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C、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D、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F、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G、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H、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I、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J、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K、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制度; L、决定对会员的奖励、荣誉称号的授予,向社会推荐本会优秀人物和优秀作品(成果); M、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A、C、D、F、G、H、I、J、K、L、M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A、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B、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和影响力; C、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D、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F、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G、专职秘书长除具备上述条件,还应具有相当的佛教知识和禅茶文化知识。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其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以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B、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C、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A、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B、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C、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聘任; D、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F、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会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学术交流与宣传部、咨询服务部4个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的增减根据发展需要,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A、会费; B、捐赠; C、所属企业管理费; D、主管机关拨款; E、存款利息; F、服务创收; G、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 A、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15000--20000元/年、其他单位会员5000--8000元/年; B、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人员编制数,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实行届期聘用制,待遇参照非盈利单位人员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本会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入会须知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部对资格初步审查后,报中国禅茶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待缴纳会费后,均颁发给会员证书,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及优惠权; (5)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获得本协会优先推荐权; (7)团体会员有申请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人的权利; (8)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站等信息服务; (9)及时免费获得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10)单位会员在召开本企业产品的发布、展示、交流交易会时,可以得到本协会协助;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4)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6)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会费缴纳: 新入会的团体会员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新入会个人会员应缴纳会费100元。 会员交纳会费按年度计算,一年一交。会员交会费时间应于本年度一季度前结束。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通过电子转账、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 会员单位权利义务一会员单位权利: 中国禅茶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 会员单位会费:5000元/年(二级以下城市) 8000元/年(一级以上城市); 1. 提出本理事会章程修改草案; 2. 出席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联盟的重大事项; 3.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选举执行委员会; 5. 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6. 享有“中国禅茶协会”徽标使用权; 7. 可按照统一格式对外使用“中国禅茶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名义; 8. 免费在中国禅茶协会网上发布会员最新动态,在内刊上对会员单位及其领导做200字左右的简介; 9. 免费定期获赠内刊等最新资讯; 10.免费受邀参加中国禅茶文化沙龙以及相关的禅茶文化学术活动; 11.单位主要领导有机会受邀在禅茶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审委员; 12.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禅茶大型活动的合作单位; 13.优先共享禅茶协会的品牌资源、媒体资源、专家资源和客户资源等; 二理事单位权利:理事单位会费:15000元/年(二级以下城市)20000元/年(一级以上城市) 除会员单位享受的14条外,还增加以下待遇: 15.颁发“中国禅茶协会理事单位”铜牌; 16.单位主要领导接受中国禅茶协会网站和内刊专访1次(2000字配图); 17.单位主要领导受邀在禅茶茶艺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审委员1次; 18.单位主要领导有机会受邀在禅茶大型活动中担任演讲嘉宾 19.在该单位可以选举一名常务理事和两名理事以及6名会员; 20.为理事单位提供禅茶馆的装修、设计、风水调理诊断的方案(费用另收); 21.为理事单位每年免费培训3次; 22.协助理事单位组建中国禅茶协会会员之家; 理事会的续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针对老会员实行的会费优惠政策,以当年的续费通知为准。 会员单位北京震旦茶艺学校 北京慈恩茶社 山东然仓文莲茶社 一花五叶茶业厦门有限公司 静雨心莲北京文化发展中心 厦门心传茶业 惠明禅茶北京有限公司 古禅茶 浙江安吉万邦茶业有限公司 普萨顶禅茶 大缘阳羡红禅茶 古燕庄氏禅茶 广西六堡林茶业有限公司 吉茶 龙团凤饼 云顶玉贵妃 云南赢茗裕茶业有限公司 五行茶 北京市金龙喜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宝岛禅茶 九龙天香 佛香七宝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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