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
| 释义 |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以及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第一条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在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领域和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以下简称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条 名誉会员人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推荐,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各省级协会可以向中注协秘书处推荐名誉会员建议人选。 第四条 名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条 名誉会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支持并参与推动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已获得名誉会员称号的人士,出现不宜继续拥有名誉会员称号的情况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名誉会员称号,收回名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个人会员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一定影响;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遵纪守法,从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三条 中注协个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1)。 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附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资深会员建议名单。 第五条 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定资深会员。审定结果在财政部和中注协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中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收回资深会员证书的,不得再参加资深会员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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