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全国重点科研院校、科研单位和众多著名教育家、科学家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共同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由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是我国智慧工程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的最高学术团体。 成立背景历经十年的筹备和实践,在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和优异的社会业绩的基础上,2005年9月6日,民政部正式以民函[2005]223号文批复同意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筹备成立。2005年11月18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了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成立大会。在此前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以批示、题词、贺词等方式予以本会亲切的关怀和支持。王光英、万国权、雷洁琼、程思远、李德生等同志以及张全景、徐冠华、刘恕等有关部委领导,也对研究会的成立给予支持和勉励,并寄予厚望。 宗旨和使命宗旨:研究智慧科学,培育智慧人才,提高中华民族的智慧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使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指导思想。以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认识主、客观世界的人文、科技知识和智慧积累为基础,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采集、整理、研究、传承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智慧,揭示智慧规律,创立智慧科学,普及智慧知识,实施智慧工程,培育智慧人才,开发智慧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而努力。 定位和价值研究会是政府部门、科研院校、企业、媒体和社会运用智慧创造文明、传播文明的桥梁和纽带,是智慧经济和创意产业的领航者。她兼具研究会和协会的双重功能,既有科研的任务,又有应用推广。因此,智慧工程是一项长期的、跨学科学界的、作用于社会各层面的大型系统工程。 智慧通过产生物质产品和产业来创造物质文明,通过产生精神产品和产业来创造精神文明。揭示和聚合人类智慧是为了服务于智慧人才的培养,服务于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艺术、道德、法制等一切有益的事业。 智慧已经创造了已有的文明,还将创造未来的文明,通过研究会的系统研究、努力探索和勤奋工作,智慧将最终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做出贡献。 研究的特点、范围、对象、原则和方法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包括理论研究、调研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策划、会议论坛、刊物编辑、展览展示、国际交流等。 工作任务一、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推行资优教育,开展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先进教育和科研工作。实施本会全新的教育,即大成智慧学、大成智慧工程、大成智慧教育。完成十七岁本科毕业,十八岁获硕士学位目标。 二、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开展培训、评选、论坛、创意、策划等项业务,为社会各个行业提供智慧服务,使全国大批企事业单位走上科学智慧的快速发展捷径,并站到世界排序的前沿,先进结构的前沿,科学构架的前沿。 三、为国家战略发展提供智慧方略。为中央和各级政府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科研方略,重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方略,并继续承担国家和各级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具体工作内容:组织调研评估,开展课题研究;启动智慧工程,培育杰出人才;吸收人才入会,加快自身发展;发展会员,建立会员库;组建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库;征集智慧项目,建立项目库;普及智慧科学知识,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组织中国智慧人物、智慧机构、智慧工程的评选和中国智慧企业百强的评选;表彰先进,举荐人才;开展国际交流,建立友信关系;加大造血功能,领航智慧产业,编辑、出版智慧研究刊物、著作,制作智慧类节目,条件成熟时,筹办中国智慧俱乐部、中国智慧学校,并筹建中国智慧基金会。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英文名称:China Wisdom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CW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全国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组成,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教育理论和科研成果,是从事科教研究、实践和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推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为宗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优秀人才群体、致力于提高国民综合素质。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本会的会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探索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促进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教育科研项目。 (三)开展民间国际人文、科技、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学术团体的交往与合作。 (四)传承中外古今有广泛影响力,有先进思想和智慧的理论家、思想家、教育家等著名厚德人物,以增进民族荣誉感和凝聚力,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文明进步服务。 (五)开展以提升智慧创新能力为核心内容的培训工作,表彰、宣扬社会睿智人士的成功经验和业绩。 (六)介绍、宣传国内外先进科技知识、学术研究成果和前瞻性、前沿性的先进教育理论,出版相关论文、论著、及优秀智慧创新成果。 (七)办好会刊和网站,为推广社会先进教育服务。 (八)与本会宗旨相符和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有志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热衷于我国教育事业,并愿意参加研究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经本会研究同意后吸收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科技和教育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能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格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8日会员表决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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