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文名称: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又名: CAPE 国别: 中国 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01号1号楼18层1182、1183室 创始时间: 1991年9月23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 Equipment,英文缩写为“CAPE”。 协会是由从事制药装备制造及其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协会的宗旨是搞好“双向服务”,在宏观上为政府当好参谋,在微观上为企业办好实事,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现拥有会员单位187家。 药机企业队伍从1957年始建至今,规模不断地发展壮大。目前,我国专产、兼产(以制药机械产品为主)的企业400余家,分布在全国26个省(市),可生产八大类(原料药机械与设备、制剂机械、药用粉碎机械、饮片机械、制药用水设备、药用包装机械、药物检测设备和其它制药机械设备)近1200个品种规格的药机产品。不仅为我国近6000家中、西药厂,数千家保健品企业提供成套与单机设备及备品、配件,而且产品还出口到美国、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 据统计,九五期间年平均产量达到70,0000吨左右,年平均产值17.5亿元左右,年递增率8.1%,年平均利税3.5亿元左右,年递增率4~6%。 目前,我国药机企业数、产品品种规格、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可谓当之无愧的药机大国。 协会工作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承担下列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医药[1999]9号文] 1. 协助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全国制药机械“十五”规划(草案); 2. 协助国家经贸委制定、修订制药机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3. 协助国家经贸委做好制药机械行业的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经贸委; 4. 协助国家经贸委做好协调制药机械行业内部价格工作; 5.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对制药机械企业的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项目 进行前期论证; 6. 协助国家经贸委做好制药机械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国内、国际制药机械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 7. 承办全国和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 协会章程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 Equipment,英文缩写为“CAPE”。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制药装备制造、使用及其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及商贸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组织。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行业的协调工作,其宗旨是既为政府服务,又为企业服务。协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制药装备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上由国资委行业部指导,并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一区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并推进各级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经济、技术、质量、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 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新建和技改等医药工程项目的投标及药机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四) 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经济合作和信息服务; (五) 对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设备维护等进行诊断和咨询; (六) 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和国际博览会; (七) 组织行业职工培训,推动企业素质及技术水平提高; (八) 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制药机械专业网站工作,促进科技进步;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制药装备制造、使用及其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等单位,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凡是热心于行业工作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承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 (四)承认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五)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适应医药工业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经至少一名理事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审批; (二)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和优惠享用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享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编印的资料和提供的专业情报信息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对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七)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协会所需的生产、技术、经营等方 面的基本情况; (四)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制药机械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药机械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统计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建理事会; (三)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信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一致通过,由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青同志担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及民政部批准。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有偿服务和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四)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凡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均需要缴纳一次性手续费1000元; (二)企业单位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三)事业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1000元; (四)凡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再参加协会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原缴纳会费标准不变; (五)个人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10元; (六)会员单位按收费标准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一次缴清下一年的会费,汇款至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一区4号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京草桥支行 银行帐号:803620588508091001 用 途:协会会费 (七)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编制财务收支报告,提交理事会审定; (八)协会理事会在每届会员大会上均需提交经费收支报告,供全体会员审议; (九)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当年所缴纳会费均不退回。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计必须具有国家核准的会计证书,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2006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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