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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
释义

简介

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Biology,CSPB)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成立于1963年10月,其前身是中国植物生理学会,2010年3月更名为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目前在全国28个省、市及自治区有地方性的植物生理学会或植物生理专业组,拥有会员4800余人。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于1990年加入国际植物生理学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Physiology-IAPP)。

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于1963年10月在北京,1978年10月在广西南宁,1982年11月在云南昆明,1986年11月在四川重庆,1990年10月在湖北武汉,1993年11月在上海,1996年9月在山西太原,2000年11月在福建厦门,2004年10月在贵阳贵州,2009年8月在河南开封,分别召开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和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历届理事会

第一、二届 理事长:罗宗洛 院 士(1963.10-1978.10)

第三届 理事长:殷宏章 院 士(1982.11-1986.11) 名誉理事长:汤佩松 院 士(1982.11-1986.11)

第四届 理事长:沈允钢 院 士(1986.11-1990.10) 名誉理事长:殷宏章 院 士(1986.11-1990.10)

第五届 理事长:许智宏 院 士(1990.10-1993.11) 名誉理事长:沈允钢 院 士(1990.10-1993.11)

第六届 理事长:沈允钢 院 士(1993.11-1996.09)

第七届 理事长:汤章城 研究员(1996.09-2000.11)

第八届 理事长:许政暟 研究员(2000.11-2002.03) 名誉理事长:汤章城 研究员(2000.11-2004.10)

陈晓亚 研究员(2002.04-2004.10) 匡廷云 院 士(2000.11-2004.10)

第九届 理事长:许智宏 院 士(2004.10-2009.08)

第十届 理事长:许智宏 院 士(2009.08- )

理事长:许智宏

副理事长:陈晓亚(常务)、赵进东、宋纯鹏、蒋跃明

秘书长:何祖华

副秘书长:王学臣、郁萌萌(专职)

常务理事(以汉语拼音为序):

陈晓亚、杜林方、何奕昆、何祖华、蒋德安、蒋跃明、黎 家、李唯奇、马 红、孟庆伟、沈振国、宋纯鹏、唐克轩、王宁宁、武维华、肖浪涛、许智宏、杨洪全、张建华

张立新、赵 洁、赵进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英文全称: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Biology;缩写:CSPB。

第二条 本会是植物生理学工作者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下开展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岳阳路319号31号楼B座101室,邮政编码20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植物生理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二) 通过报刊、电台、科普丛书等普及植物生理学及相关学科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 编辑、出版、发行《Molecular Plant》、《植物生理学报》、学术会议论文集及相关的著作和音像制品;

(四) 开展对会员和植物生理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反映植物生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技术发明与技术推广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其优秀论文;

(七) 对植物生理学科及其相关领域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八) 促进国际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A)、普通会员(M)、永久会员(M)、荣誉会员(H)、外籍会员(F)。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二) 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社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2.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3.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 学生会员应是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六) 荣誉会员应是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或是对本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

(七) 永久会员应满足普通会员条件且一次性缴纳永久会员会费。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取消永久会员资格。

(八) 外籍会员应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持友好态度,愿与本会进行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九) 单位会员应是与本学科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

1. 学生会员、普通会员、永久会员:个人直接在学会网站注册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证由本人直接从学会网站自行打印。

2. 荣誉会员:由各省、市、自治区植物生理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专业组)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在全国会议上授予。

(二) 单位会员:任何相关的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单位会员的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优惠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七)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八)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七)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直接发展个人、团体会员;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根据学科的发展,及时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构成;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 理事人选应是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二)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三)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 理事会成员数约为本会会员人数的2%-3%;

(五)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5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 理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届满时不到退休年龄。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产生

(一) 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规模和省、市、自治区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

(二) 由各省、市、自治区植物生理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分配名额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专业组负责人)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讯)选举理事候选人;

(三) 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届满时);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届满时),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须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上述委员会均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要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后方可操作。并在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之内向中国科协报送会议总结等有关文件。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自主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中国科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等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14日本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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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