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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释义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是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发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政策理论和政策调研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政策研究领域的最高学术组织。研究会下设各专业政策研究委员会和秘书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相关的政策(科学)研究会,陈炎兵同志现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秘书长。

宗 旨

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课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建议,不断提高我国各级决策部门的决策水平,为促进我国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做出贡献!

任 务

广泛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政策研究信息;深入开立政策科学体系;促进国内外政策

科学的学术交流;探索政策决策的科学方法;组织人才培训, 促进人才交流;编辑、出版政策研究刊物和著作;举办政策研讨会;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积极配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开展民情民意调查等。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olicy Science;缩写C.A.P.S)

第二条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社团)是专门从事政策理论和具体政策研究,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政策和决策咨询服务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本社团是由从事政策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会员主要来自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党政部门内从事政策研究的人员;本社团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立足我国国情,广泛联合社会各界的研究力量,深入开展对政策理论及具体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时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咨询服务,为实现我国政策制订的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做出贡献。本社团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社团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3号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开展政策理论研究,根据我圉国情,探求制定政策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

(二)广泛组织开展实际调查研究活动,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合理化政策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收集、储存、研究和处理各种政策研究信息,及时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广泛收集和研究国外的政策研究信息,开展政策研究的国际交流;

(五)为各级决策部门和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政策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组织编写有关政策理论和政策调研的著作;编辑政策研究书刊等;

(七)举办有关政策研究的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社团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是以个人的名义入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以集体(或单位)的名义入会的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

2、热心从事政策调查研究工作,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

3、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

2、热心从事并积极参与政策调研工作,并有以集体名义完成的有关政策调研的专项成果(集体出版的著作、发表的文章等);

3、在政策研究领域或本地区、本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本社团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拥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资料;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及各种信息交流活动;

4、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预测、分析及咨询服务活动;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政策调研活动;

6、对本社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介绍并发展会员;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经常性地关心并从事政策调研工作,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8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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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9: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