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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
释义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振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历史沿革

1985年7月,胡海昌院士等部分振动界专家代表广大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愿, 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成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8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筹备组会议,讨论了学会名称、性质、组织建设等问题,并开始以“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筹)”的名义开展活动;10月在北京召开了筹备工作会,决定成立筹委会。

1986年3月,在南京召开了筹备组第二次扩大会议,成立以胡海昌院士为组长的47人组成的筹委会。

1986年10月,国家科委[1986]国科发综字0722号文批准成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于1987年5月在南京成立,1987年5月至2007年10月共召开6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987年5月在南京召开了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胡海昌院士任首届理事长。1987年10月,中国科协[1987]科协发学字407号文接纳学会参加中国科协。

1991年10月,理事会换届,胡海昌院士连任第二届理事长。

1995年10月,黄文虎院士任第三届理事长。

1999年12月,闻邦椿院士任第四届理事长。

2003年11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刘人怀院士为第五届理事长。

2007年10月,召开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刘人怀院士为第六届理事长。

专业委员会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设立了14个专业委员会:模态分析与试验专业委员会、非线性振动专业委员会、随机振动专业委员会、故障诊断专业委员会、机械动力学专业委员会、转子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动态测试专业委员会、动态信号分析专业委员会、振动与噪声控制专业委员会、结构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土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包装动力学专业委员会、结构抗振控制专业委员会、振动利用工程专业委员会;设有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和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各专业的学术交流,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地方学会的联系。

学术交流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团结各行业从事振动工程研究和技术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加强国内外学者间的学术交流,展示最新的研究成果。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振动理论及应用学术会议”,提高振动工程学科创新能力和解决工程中振动问题的能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每四年举办一次的“振动工程国际学术会议”,扩大我国振动工程学科的国际影响,促进了国内学者与国外学者的交流和合作。1999年8月,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我会成立国际结构控制学会(IASC)中国分会。

科技期刊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有4种: 《振动工程学报》、《振动与冲击》、《非线性力学学报》、《岩土工程学报》。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Vibration Engineering(缩写:CSV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振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为促进振动工程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促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御道街29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办事机构挂靠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邮编:2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振动科技领域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

(二)对国家有关振动科技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提供振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旨在提高全民族科技和文化素质的其他教育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五)发现并推荐振动科技领域内的人才,表彰、奖励在振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学会性质和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和高级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高级会员 :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专家;

2.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3.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重要论文和著作;

4.从事本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第九条 凡对本学会和振动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个人会员,可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对高级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地方学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

(四)申报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试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对地方学会给予业务指导;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并报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为“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学组。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再担任下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地方学会理事长。担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方学会常务理事及其以上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若干精干的由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办事机构所在的挂靠单位解决。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对本学科或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第四届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2007年10 月1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本章程报中国科协进行审查,从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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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10: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