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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造纸学会
释义

中国造纸学会(China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Paper Industry)  中国造纸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1959年筹建,1964年6月成立于北京。它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共同领导,属国家一级学会。其宗旨是: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落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造纸工业科技进步,促进造纸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推动中国造纸工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学会简介

中国造纸学会具有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联系广泛、能独立自行开展活动等特点和优势,拥有1.8万名个人会员和168个团体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全国重点造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它们都是中国造纸学会的团体会员。各省级造纸学会受中国造纸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一届理事长王新元。学会理事会下设学术、普及与教育、编辑、科技咨询、国际学术交流、组织等 6个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至1986年,先后成立了标准化、纸板、薄型纸、硫酸盐法制浆、能源、书写印刷纸、机浆新闻纸、涂布加工纸、工业包装及技术用纸、亚硫酸盐法制浆、碱回收、脱水器材、纸史、机械设备、碱法草浆等15个专业委员会。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地方造纸学会。

中国造纸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并与有关单位联合编辑出版《中国造纸》、《国外造纸》、《纸和造纸》、《全国造纸信息》、《中国造纸学报》及《纸史研究》等学术、科普、情报、信息期刊和《中国造纸年鉴》。其中《中国造纸》(双月刊)是中国造纸学会与轻工业部造纸科学研究所合办的学会会刊,1982年创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每篇文章均有中文提要和英文摘要。

中国造纸学会具有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联系广泛、能独立自行开展活动等特点和优势,拥有1.8万名个人会员和168个团体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全国重点造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它们都是中国造纸学会的团体会员。各省级造纸学会受中国造纸学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s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造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造纸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反映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振兴造纸工业,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学会任务

一、 围绕造纸科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发展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 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录象制品。

三、 促进造纸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对纸浆造纸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技术中的重大决策等进行技术咨询,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普及纸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的经验,促进生产建设发展。

五、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相关学科研讨会,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科技教育活动。

六、 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着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着和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并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七、 创办为纸浆造纸工作者服务的活动阵地。

八、 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侨胞中的造纸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增进中华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

九、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的评估,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十、 兴办符合中国科技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 组织举办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展览和展示活动。

分支机构

Branches of CTAPI and local TAPI

中国造纸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1. 薄型纸专业委员会

2. 纸板专业委员会

3. 涂布加工纸专业委员会

4. 亚硫酸盐法制浆专业委员会

5. 机械设备专业委员会

6. 新闻纸专业委员会

7. 碱回收专业委员会

8. 碱法草浆专业委员会

9. 硫酸盐法制浆专业委员会

10. 造纸史委员会

11. 自动化专业委员会

12. 工业包装及技术用纸专业委员会(

13. 书写印刷纸专业委员会

14. 造纸脱水器材专业委员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造纸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the Paper Industry,缩写:CTAP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制浆造纸工业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造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造纸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反映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又好又快地发展中国造纸工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1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造纸科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发展,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录像制品;

(三)促进造纸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对制浆造纸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技术

中的重大决策等进行技术咨询,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普及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的经验,促进生产建设发展;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相关学科研讨会,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科技教育活动;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人才和推荐人才;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和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

(八)创办为制浆造纸工作者服务的活动阵地;

(九)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侨胞中的造纸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增进中华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的评估、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展览和展示活动;

(十二)兴办符合中国造纸学会宗旨、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由有关造纸的企业、事业、科研、设计、教学及相关行业等单位,以

及有关的学术团体,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团体的工作;

(五)个人会员包括:

具有技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助教、讲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助理研究员等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造纸工业方面工作多年,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造纸工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还包括由造纸专业的大学专科、本科学和研究生组成的学生会员。

(六)外籍学者和定居海外取得外国国籍,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华人学者可以成为本团体的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优先在本团体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愿资助本会活动经费,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十一)总结本团体的工作,筹备及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十二)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及学会的积极分子和优秀工作人员,对于有重大学术成就者建议国家给予奖励;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会编制人员、招聘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7 月22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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