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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释义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是国家一级学会,民政部、教育部共管,成立于1994年10月,发起人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均等。第一任会长是原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张志公,名誉会长是吕叔湘、周有光,现任名誉会长是上届会长北京大学教授苏培成。学会继承了吴玉章等革命前辈的文字改革事业,配合国家语委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普及普通话、推广简化字和发展汉语拼音的工作。该会会刊《现代语文》,1963年于孔子故里曲阜创刊,为国内外较有影响的中文期刊。

学会概况

中国语文现代化的含义是:语言通用化、文体口语化、文字简易化、表音字母化、中文电脑化和术语国际化,使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语文现代化是国家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的主要内容,是中国走向工业化、信息化的基础工程之一。 本学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协助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学者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学术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为提高全民族的语言文字素质和营造和谐的社会语文生活服务。

学会秘书处在北京德胜门外大街4号马甸桥东南角高等教育出版社C座606办公。

理事会

名誉会长:周有光苏培成

顾 问:(音序排列,23名)

陈光磊陈庆祜 陈炜湛 费锦昌 冯志伟傅永和 高更生 胡明扬黄伯荣

江蓝生李宇明 刘涌泉 柳 斌 沈家煊 唐亚伟 吴积才 邢福义许宝华

许长安翟时雨 詹伯慧 张 斌 张 静

会 长:马庆株

副 会 长:(音序排列)马秋武盛玉麒 萧国政姚喜双袁钟瑞

秘 书 长:袁钟瑞(兼)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Socie ty on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是全国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本会挂靠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的各界人士,干实事、出成果,推动语文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从而为四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我国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在全面深入地对语言文字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研究成果的实验、交流的基础上,着重话言文字的应用,特别强调和计算机界、电子技术界等方面的结合、协调,以求尽快获得社会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

2.组织力量,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青年,进行有关语文现代化各顶课题的研究、实验、讨论,并且做好有关科研成果的出版、应用和推广工作;

3.密切联系各有关方面,努力促进国内外语文现代化工作者和热心人士的联络与交流,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介绍有关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且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并有相当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织极参加本会活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凡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赞成本会章程v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合法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备案,终止会员资格;本会理事会或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经讨论认为不再适宜作为本会会员者,可以用适当方式宣布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有权提出有关建议并且监督本会工作:③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顶活动;④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①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分担本会各项任务,尽可能为本会作出贡献;③按期缴纳会费;④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个人会员代表每三十人产生一名,由会员选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由所在团体推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任务是:

1.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2.讨论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3.选举理事;

4.就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5.讨论作出重大决议,例如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兔、会内的工作制度、规定等等。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章程:

4.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5.讨论作出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当事先请假并且对所讨论的重大事顶提出书面意见。重大事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和下属组织进行工作;

4.审议会员科研成果;

5.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人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入选。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对外是本会的法人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木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负责实施会长、副会长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下属机构的领导。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正副会长的领导下研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进行各方面的联络工作。

本会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法人代表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顾问可以同时分别兼任各课题组或下属机构的顾问。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若干机构,负责诸如组织、宣传、科研、编辑出版、科技开发、培训、财务等工作。下属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省、市、自治区及地市可成立分会。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国内外个人、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兴办知识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所得的收入。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的活动,包括会务、科研、出版、组织建设、宣传普及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团经济的收入,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四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2.涉及登扭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1.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讨决定;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根据各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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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