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自1981年3月3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以来,先后有会员1.7万名,设有5个工作委员会,15个省、市分会,并成立了项目管理、计算机模拟、统筹、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高等教育管理、数学教育、经济数学与管理数学、应急管理、灰色系统研究,复杂系统研究等14个专业分会。 简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国家一级学会,由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教授发起的联系从事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等管理科学的研究、应用与教育的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管理科学与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研究会在历任理事长华罗庚院士、陈德泉教授、计雷教授和历届理事会的带领下,为推动学术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完成国家重大项目、普及科技知识方法等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网站是全体会员及管理科学领域的同行之间紧密合作与交流沟通的平台,也是学习与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的渠道。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始终坚持团结管理科学领域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应用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工业工程、项目管理、复杂系统等管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面向国家的重要需求,解决社会经济管理、资源环境管理、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组织管理科学领域的国际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与国际同行开展广泛合作,开展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或参与我国管理科学方面的专题调研,发展更多会员。 理事会顾 问: 陈德泉、计雷、徐伟宣 理事长: 蔡晨 副理事长: 陈剑 池宏 范英 黄海军 梁梁 刘思峰 刘祥官 高自友 魏一鸣 徐玖平 张金隆 秘书长: 池宏(兼) 副秘书长: 傅继良(常务) 李建平 鞠成立 林则夫 邓富民 第一届理事长:华罗庚(1981年—1985年) 第二届理事长:华罗庚(1985年—1985年6月) 代理事长:陈德泉(1985年8月—1988年) 第三届理事长:陈德泉(1988年—1992年) 第四届理事长:计雷(1992年—1997年) 第五届理事长:计雷(1997年—2001年) 第六届理事长:徐伟宣(2005年-) 主要任务组织学术交流,主办科技科普期刊积极支持和推广与本会宗旨相应的各学科分会的研究和应用,组织会员与实际部门合作研究和发展有关规则、决策、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发展项目。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与科普期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与地区发展战略政策的研究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对企业发展的咨询工作。 组织和团结广大会员研究和发展优选学、统筹学、管理科学和经济数学等与国民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科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把科学方法广泛应用于实际部门,使国家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研究会中文名称: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Optimization,Overall Planning and Economic Mathematics 缩 写:CSOOPEM 第二条本研究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教授发起的联系我国从事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等管理科学研究、应用与教育的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管理科学与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照“国民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事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会员为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 邮政编码:100190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其业务范围(围绕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管理科学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与科普期刊;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与地区发展战略政策的研究工作; (六)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 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 (八)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大力开展对企业发展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研究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通 讯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3. 在本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积极参加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管理科学研究推广的科研骨干; 5. 热心本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有关科技工作者。 (二)荣誉会员 对本学科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学会工作有贡献的会员,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研究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名誉会员 对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研究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研究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四)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本研究会可接纳为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团体会员 与研究会学科的有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研究会活动,支持研究会工作的团体经申请,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研究会授权专业委员会,省、市级对口分会发展个人会员,经批准,报研究会组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五)团体会员申请者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所在地区学会或总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有明确的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研究会的有关刊物及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七)遵守本研究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就职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就职时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应为专职,本研究会为兼职,下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困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会理事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研究会章程的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已经2010年11月7日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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