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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释义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印刷工业协会)于1985年在北京成立。 协会根据大印刷观和系统工程原则组建,在印刷产业链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协会是由印刷及印刷设备器材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物资营销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既是一个用户(印刷厂商)协会,又是一个制造商(印刷设备与印刷器材)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1300多家。

协会介绍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下设:印刷机械分会、印刷器材分会、包装印刷分会、丝网印刷分会、快速印刷分会、数码和网络印刷分会、喷墨印刷分会、标签印刷分会;书刊印刷专业委员会、报纸印刷专业委员会;印刷技术工作委员会、印刷企业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工作委员会、展览工作委员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印刷工业》编辑部。

协会宗旨

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主要任务

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发布工作;提出振兴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的方针、政策建议。

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先进经验;组织制定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及行规、行约。

发展与国外同行业协会和经济团体的合作与交流,聘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加速人才培养。

举办“北京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国际印刷工业发展论坛(Forum-PI)”、“国际印刷技术发展论坛(Forum-PT)”、“北京国际印刷信息交流大会”、“中华印制大奖”等一系列重要活动和组织国内厂商参加国外印刷展览,促进国产印刷设备器材出口。

协会章程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总协会,简称中国印刷工业协会。英文译名:PRINTING AND PRINTING EQUIPMENT T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为PEIAC。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系统工程原则组建,在印刷产业链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协会是由印刷及设备器材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物资营销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本协会既是一个用户(印刷厂商)协会,又是一个制造厂商(印刷设备及印刷器材)协会。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服务职能是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业务活动范围如下:

(一) 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技术和经济信息;举办信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编辑出版图书、期刊、音像等出版物;经办行业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三) 举办展销会、展览会,组织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 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六)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

(七) 协调产品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 参与组织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 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 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三) 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十四) 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规划统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十六) 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

(十七)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从事印刷及设备器材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物资营销的单位均可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与印刷相关的协会(含地方协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少数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批准入会的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多个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一下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只交一次;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六) 支持本协会工作,为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长期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推举名誉理事长;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七)聘任秘书长;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会议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每届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本协会以外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 提名协会秘书长、协会顾问;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必要时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分会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理事长指示,组织制订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

(三)授权或委托协会下属组织、机构承办某些事项或承担某些任务;

(四) 提名协会副秘书长;

(五) 指导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换届、改组工作;

(六)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主管协会财务,负责协会财务预决算;

(九)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按专业分工的原则,成立分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均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协会《章程》及《组织工作条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条例,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二)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必须按时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名称,统一为: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名望并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顾问。顾问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分会、专业委员会需要另立帐户的,有协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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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