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音像协会 |
释义 | 中国音像协会(CHINA AUDIO-VIDEO ASSOCIATION,简称CAVA)成立于1994年4月29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唯一的全国性音像行业组织。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协会简介CHINA AUDIO-VIDEO ASSOCIATION(CAVA) 中国音像协会,现有520余家会员单位,包括音像出版制作、加工复制和批发销售三大领域的骨干企业单位;会员单位中,不仅有中国规模最大的国有唱片公司和音像出版社(如,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人民教育音像出版社、高等教育音像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还有国内最为活跃和最具实力的音乐制作公司、发行销售公司和大型连锁销售企业等。 从2001年起,协会还发展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个人会员中主要吸收的是业内专家、学者、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干部、高级专业人士;名誉会员主要是新闻、出版、文化、娱乐业内的著名记者、评论家、著名演艺人士等,现拥有个人会员200多人。 中国音像协会是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业组织,是政府主管部门联系音像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音像协会的常设机构是设在北京的秘书处,下设权益保障部、组织和联络部、对外交流部和秘书处等。 经批准,还成立了若干二级工作委员会,其中包括制作发行工作委员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教育音像工作委员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会等。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还与2006年成立了“音像版权集体管理中心”和KTV版权运营部,开展对音像版权实施集体管理的工作。2008年5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该项业务已从协会分离,正式纳入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中。 宗旨和职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音像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代表音像业广大会员单位参加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并向立法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反映音像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致力于保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或非会员单位授权委托的版权事宜,开展集体管理工作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盗版、监控音像市场,进行行业自律等;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如,2004年,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功举办了“纪念中国唱片100周年”系列活动,此活动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界的重视,刘云山等中央领导同志参观了纪念展览,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还联合举行了隆重的“纪念中国唱片100周年座谈会”。此次活动不仅宣传了我国现代民族音像业的成就,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国唱片历史的研究。协会因势利导,加强对唱片史史料的整理和研究,正在筹“唱片历史研究会”,准备发起“重建中国声音的历史”这样一个活动。 承办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音像电子博览会”暨“中国国际音像产业高峰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2005、2006两届博览会和高峰论坛,吸引了国内众多音像及相关企业和机构参加博览会,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唱片机构、唱片厂商也踊跃参展;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国内音像业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和国际唱片业协会等高层人士出席高峰论坛并发表演讲。博览会已经形成国际品牌。 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或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评奖活动:如,与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举办的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我会主办的“中国唱片金碟奖”等全国性评奖活动; 开展“明星品牌”推广活动。2003年成功地进行了音像业“明星发行品牌”推广活动,以“中凯文化”、“东方红”、“俏佳人”、“孔雀廊”等为代表的15家著名发行品牌获此殊荣。 组织业务研讨和培训,如,音像产业理论研讨会、政策法规干部培训班,财务主管干部培训班等活动; 提供咨询和版权认证等服务,交流音像业信息,向会员单位免费印发《会讯》(每月一期); 开展与海内外同行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音像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举办地区和国际间的音像制品展览和论坛等交流活动; 中国音像协会将大力促进海内外音像单位的合作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引进与音像交流的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业的整体发展。 常设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是中国音像协会的常设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协会各项工作。协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协会地址设在北京(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10层·邮编:100055) 下设部门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安排,人员管理、文件档案管理和办公设施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朱 禾(兼) 电话:总机转 602 组织联络部 负责会员的发展、联络和管理,组织会员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主任:杨 彬 电话:总机转 603 对外联络部 负责协会外事活动,“走出去”工程,以及对外事务的联络。 主任:张文远 电话:总机转 613 权益保障部 负责会员的权益保障、反盗维权以及协调行业内的版权纠纷等事务。 负责人: 法律咨询部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接受会员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事务支援。 负责人:丁晏 电话: 财务部 负责人:张文远(兼) 电话:总机转 613 技术培训部 负责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各项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推广、鉴定等活动。 负责人:赵炳昆 协会领导会长:于永湛,清华大学土木建筑系毕业。历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现任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炬, 北京广播学院艺术专业毕业。历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音乐编辑、记者,中国音乐组组长,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副社长,中国唱片总公司发行公司经理、总编室主任,中国音像杂志执行主编。中国音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秘书长。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音像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Audio-Video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AV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音像出版、制作、生产、经营领域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积极建设“和谐文化”,执行党和国家对音像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致力于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国际交流,为提高音像出版物的质量,繁荣音像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闻出版总署,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我国音像业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等进行调研,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二)发挥集体力量,为会员办实事,保护会员的版权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训专业人才,推广先进技术,交流业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音像出版物的展销、评奖活动,举办各种联谊和学术活动; (五)开展与海外同行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六)承办有关部门和团体委办的事项,开展对音像业有益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一)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从事与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单位、与生产音像制品相关行业的单位和组织、有意推动音像业发展与业务交流的单位和组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是从事音像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从业者、愿为音像业发展做贡献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与音像业有关、为促进我国音像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或海外知名人士(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亦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文件、《会讯》和相关资料。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停止其所享有会员的权益并通告社会各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席位由当选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任,如该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该理事席位将随之自动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席位不超过理事会席位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发[1998]13号文件修改,于2007年3月26日中国音像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6月民政部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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