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于1988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基金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引导和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本基金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rts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引导和发展中国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紫禁城·太庙(劳动人民文化宫)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募集资金: 1、国家财政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资助;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际基金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和资金募集; 3、举办义演、义展、义卖等各种活动的资金募集; 4、基金实现的投资、增值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 专项资助: 1、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2、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 3、资助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扩大中国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4、资助国家重点文化项目,包括支持和举办国家级国际性的大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影视创作、音乐舞蹈表演以及艺术评比等; 5、资助和开展青少年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和素质教育爱心工程; 6、资助文化艺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典籍的编辑和出版。 7、基金实现的投资、增值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 国际合作: 1、建立与国外机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2、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组织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关心和支持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并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 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相当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四) 无任何犯罪记录者; (五) 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文化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文化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 理事中具有近亲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中任职; (四)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督导权; (四) 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 (五)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基金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理事的增补与除名; (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文化部分别选派; (二) 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文化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 拟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与执行理事会决议;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与会长审批;⑤ 协调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与会长审批;⑦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政府补贴和专项资助;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 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的增值和利息收入; (六) 基金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文化部和民政部备案。基金会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相关活动; (二) 本基金会专项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 (三) 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四) 本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国内范围,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二) 国际范围,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如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同意。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文化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 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三) 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四)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民政部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报告。 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告文化部审查同意。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将通过国家财政的专项资助,以及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际基金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资金募集,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引导和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或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艺术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艺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艺术项目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家财政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资助;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际基金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和资金募集; (三)举办义演、义展、义卖等各种活动的资金募集; (四)基金实现的投资、增值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文化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本会领导兼任),副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本会协商确定,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并报本会批准后出任。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监事。专项基金理事会成员总数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副理事长如有其它原因卸任,可由其推荐候选人并报理事会通过,经本会批准后接任。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文化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专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本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该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除支持国家重大文化项目和紧急人道慈善活动外,专项基金重大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及秘书长共同审批,日常支出由秘书长负责。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实施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本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为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四)捐赠基金账户的唯一性:所有通过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统一进入本会账户,然后统一开据本会接受捐赠收据,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私自开设账户。如捐赠方私自把资金捐到本会以外的账户,本会将视其为无效并由捐赠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行为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结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如以本会或专项基金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应向本会履行报批手续。对外宣传的所有文字、图片及影像资料等,须提交本会办公室审阅,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和对外进行宣传。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侵害专项基金的名誉和经济利益,本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可接受物资捐赠并开展公开募集工作。专项基金的筹集可提取筹资成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捐赠额的15%,此项用于筹资的宣传、办公费用等(此项仅适用于专项基金基本资金之外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筹资成本和资助工作经费的提取,需在接受捐款时告知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规定设立专项基金的基本资金为8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每个会计年度募集的资金数额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连续两年不能完成此项募集指标,且原始基本资金低于400万元人民币达一年之久,本会有权根据规定撤销该专项基金并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待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中国艺术节基金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为暂行办法。本办法于2010年1月8日生效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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