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测绘仪器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测绘仪器分会成立于1989年,是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员中的测绘仪器制造企业和与测绘仪器有关的科研、教育、经销、服务和用户单位组成,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业务接受国家测绘局的指导。住所在北京。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协助国家测绘局做好测绘仪器行业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测绘仪器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就测绘仪器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测绘仪器方面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收集、汇总、统计、交流会员单位生产、销售、出口等基本情况; (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测绘仪器方面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交流、展览;组织编制会刊和产品综合样本;增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了解; (五)为会员单位在结构调整、联合重组、技术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六)通过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人才交流、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性活动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总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章程第一条为规范本分会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分会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测绘仪器专业分会,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国家测绘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分会由总会会员中以测绘仪器制造企业和与测绘仪器有关的科研、教育、经销、服务和用户单位组成。 第四条本分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协助国家测绘局做好测绘仪器行业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测绘仪器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分会挂靠在国家测绘局委托的单位,住所在北京。 第六条本分会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就测绘仪器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测绘仪器方面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收集、汇总、统计、交流会员单位生产、销售、出口等基本情况; (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测绘仪器方面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交流、展览;组织编制会刊和产品综合样本;增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了解; (五)为会员单位在结构调整、联合重组、技术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六)通过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人才交流、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性活动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总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分会协助总会发展会员,不单独发展会员。 第八条本分会不单独收取会费。活动经费由总会核拨和自筹。 第九条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任。由国家测绘局推荐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并与有关会员单位协商理事单位推荐意见,报总会批复后,组成理事会。 第十条本分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分会的挂靠单位,在理事长和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条例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报总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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