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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医学研究会
释义

中国医学研究会是由国内外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从事中医药事业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医学研究会(China Medical Research Society)2004年1月5日在中国香港正式注册成立。

学会宗旨

中国医学研究会宗旨:联合国内外医学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崇尚医学道德,弘扬中医文化,推进医学事业发展,促进中外医学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共同研究、挖掘、提高中华传统医学文化,为中医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学会职责

中国医学研究会职责:中国医学研究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主办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承办政府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

中国医学研究会(简称:中国医研) China Medical Research Society(缩写:CM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由国内外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从事中医药事业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2004年1月5日在中国香港正式注册成立。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联合国内外医学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崇尚医学道德,弘扬中医文化,推进医学事业发展,促进中外医学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共同研究、挖掘、提高中华传统医学文化,为中医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办公地址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通过各种文化形式或载体,围绕医学、医药等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如下:

1、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举办论坛讲座。发展与海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及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2、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3、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4、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6、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7、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8、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9、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研究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研究会工作人员;

10、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11、承办政府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爱中国医学研究事业,并愿为推动中国医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专科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专科分会审核推荐,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发给会员证并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4)免费享有出版社、医学机构、药企等赞助本会的书籍期刊、医学物资等;

(5)优秀会员和专科会员本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专栏介绍,业绩突出者本会将向所在单位特函予以通报表彰;

(6)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学习、访问、参观、旅游等各项活动,本会将减免优秀会员部分或全部费用;

(7)会员可优先优惠在本会编辑合作的期刊、书籍、网站上发表文章。业绩突出者可聘为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编委会成员;

(8)本会积极协助会员著作出版、成果推介、科研成果转化等;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愈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通过提案和决议;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成员;

3、筹备理事会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六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选任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六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国医学研究会某某分会”,对外交往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使用“中国医学研究会某某分会”的名称)。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海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3、政府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研究会基金;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图案为菱形,中心为葫芦,里面是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葫芦外围为麦穗,上方是五颗星,下方字母为中国医学研究会英译名缩写。整个徽标以咖啡色为主色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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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