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畜牧业协会牛业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畜牧业协会牛业分会(NATIONAL CATTLE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 CHINA)是由从事养牛业及冻精胚胎、饲料、兽医、兽药、屠宰加工、贸易等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宗旨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 业务范围1.协调和推动全国养牛业的改革、发展; 2.调查研究国内外养牛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参与指导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4.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技术与经济合作; 5.制定养牛业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6.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7.组织和协助组织各地方良种牛登记、保种、后裔鉴定、杂交改良工作,规范良种牛冻精和胚胎生产程序、质量监督; 8.组织专业委员会,完善和整和牛业各产业链的流程; 9.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优良品种、饲料饲草、牧草种籽、药品药械、牧场机械化设备等,宣传和推荐会员单位的优质产品; 10.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11.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12.协调和组织高新科技攻关,完善牛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促进牛企业标准的制订工作; 13.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4.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15.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牛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畜牧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养牛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内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B段4层,邮编:100026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养牛业的改革、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养牛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指导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四)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技术与经济合作; (五)制定养牛业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七)组织和协助组织各地方良种牛登记、保种、后裔鉴定、杂交改良工作,规范良种牛冻精和胚胎生产程序、质量监督; (八)组织专业委员会,完善和整和牛业各产业链的流程; (九)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优良品种、饲料饲草、牧草种籽、药品药械、牧场机械化设备等,宣传和推荐会员单位的优质产品; (十)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二)协调和组织高新科技攻关,完善牛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促进牛企业标准的制订工作; (十三)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五)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企业登记证书或证明的独立法人,拥护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可自由或被推荐申请加入中国畜牧业协会牛业分会。会员种类:高级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承认本分会章程,参加本分会工作,并积极执行本分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会员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同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养羊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 年3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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