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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是经公安部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于1995年成立的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受公安部领导。

协会宗旨

团结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刑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保卫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协会任务

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的调查研究,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组织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开展高新技术的课题研究和专用设备的开发,推广科研新成果,沟通科技信息,交流实践经验;承接执法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检验、鉴定、复核,对刑事科学技术项目进行论证、成果鉴定;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评审检验鉴定人员资格;举办新技术培训班和技术讲座,促进刑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业务素质,向广大群众宣传防范犯罪的技术措施;编辑出版会刊《刑警与科技》,办好中国刑事科学技术网站,为广大会员服务。

机构设置

刑科协除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学术宣传部和开发部外,还设有学术委员会和痕迹检验、指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毒物与毒品检验、视听技术检验、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等8个分支机构。

10年来,刑科协在公安部的领导下,在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依靠广大刑事技术工作者的积极参与,积极地活跃地富有成效地开展了各项业务活动。

协会坚持服务于公安刑侦的宗旨,以组织学术研究为中心,紧密围绕“刑事技术的建设与发展”、“如何面向二十一世纪刑事犯罪的挑战”为主题,先后举办了全国性综合学术研讨会3次,举办各种类型专业学术研讨会和技术培训班30余次,交流论文3000余篇,汇编论文集15册,对推动技术进步,经验交流起了积极作用。

协会组织全国近400位刑事技术专家、学者,编辑出版了14卷近2000万字的《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全面阐述刑事科学技术及其各专业的理论、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刑事技术的实践经验,介绍当代国内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刑事技术领域的首部全书。它既是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先进的实用性很强的高层次刑事科学技术教课书和专业工作者业务指南,又是一部公安政法部门案头的重要工具书,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继往开来,提高刑事技术干部的业务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建设

协会积极引进开发新技术,先后在北京和深圳举办了5次国际刑侦器材展示交流会,并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研制多项专用器材,把技术先进、符合实际需要的新技术、好器材引进到公安刑侦实战中来。

协会努力为刑事技术决策发挥参谋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同志关于技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刑事技术的正名、网点建设、统一指纹档案自动识别系统、恢复枪弹痕迹档案建设、犯罪信息档案建设、DNA开发应用等向公安部作了《关于刑事科学技术业务建设若干问题的建议》,引起部领导的重视。2003年,完成了禁毒局委托的关于组建国家级和区域级毒品检测中心的评估论证课题,得到部领导和禁毒局的充分肯定。

协会重视办事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自律机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化。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机构、制度健全,积极开展专业学术活动,学术气氛活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刑科协,英文译名Forensic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FSAC。

第二条 刑科协是依法成立的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和专业工作者的专业性群众团体,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刑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刑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为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刑科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贯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鼓励出人才出成果。

第四条 刑科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刑科协的主管部;公安部刑侦局及分管部领导代部承担对刑科协的具体管理任务。

第五条 刑科协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刑科协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科学技术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政策、重大措施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推广科研成果,沟通科技信息,交流实践经验。

(三)承接执法机构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技术检验、复核鉴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承接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检验鉴定人员资格。

(五)举办技术培训班、讲习班,促进刑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六)开展高新技术的课题研究和开发,组织技术专用设备、防范技术器材的研制。

(七)向执法人员宣传普及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向广大群众宣传防范犯罪的技术措施。

(八)开展国际刑事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刑事科学技术组织、团体和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

(九)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和会报《刑科协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是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单位;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刑事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制、生产、营销刑事技术器材的单位。

个人会员应是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员;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中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热心支持刑事科学技术事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优惠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协会提供研究成果,支持会刊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年6月协会换届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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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