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
释义 | 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简称:中国艺联)成立于2004年,是由国家文化部门离退休干部及全国各民族文艺战线上的广大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从事文艺教育、文艺研究、及各领域的艺术家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其章程是中国艺联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中国艺联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起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是由国家文化部门离退休干部及全国各民族文艺战线上的广大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从事文艺教育、文艺研究、及各领域的艺术家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的宗旨是:“繁荣文艺事业,实现民族复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方针,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的团结,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本会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对会员和会员单位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全方位发展我国文艺事业。 第七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发现吸收和培养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虚心接纳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艺术各界友好往来,推动我国文化走向世界,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十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支持与参与会员及会员单位文艺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一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实行会员及会员单位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艺机构、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作家、诗人、书法家、美术家、摄影家、音乐家、戏剧家、影视演员、戏剧演员、曲艺演员、舞蹈演员、杂技演员、收藏爱好者等凡具备一定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及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视情节轻重,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四条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外聘或内聘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主席团任命常务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如本会因故终止活动,需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通报全体会员和会员单位。 第五章经费及其他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会员赞助、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简称中国艺联。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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