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文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国文物学会成立于1984年,是一个以开展文物研究、宣传、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项活动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社团法人单位。 名誉会长陆定一、陈野萍,会长彭卿云。学会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他们在考古、古建、文物管理、文物科技、规划设计、文物出版、博物馆以及古代青铜器、金银器、陶瓷、玉器、工艺品、书画、碑贴、雕塑、古家俱等领域,均有极高的造诣,成为学会的智力资源和优势。 学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复研究、文物交流与市场研究,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学会任务在国家民政部、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对文物的征集、保护、维修、科技、管理、利用等方面,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文物学术交流活动;编辑、翻译文物资料和书刊,录制、拍摄文物资料和音像制品;举办文物展览、宣传文物知识、培训文物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文物修复、复制、仿制、鉴定、咨询等项工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文物学会(cultur Alrelic Academy Chin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有全国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收藏家、相关的文物专门机构,以及支持、关心、热爱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全国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复研究、文物交流与市场研究,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北京市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开展有关文物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文物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文物学术交流活动。 4、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文物专著书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举办文物展览。 5、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材料的科技研究,开展文物的仿制、复制、咨询、鉴定等各项工作。 6、开展海内外的文物交流,弘扬中华历史文化。 7、举办文物知识、技能培训班,培训文物人才。 8、团结海内外热心文物事业的人士,开展文物考察研究,特别加强与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9、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创办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3、从事文物专业的工作人员;热心、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爱好文物收藏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3、经学会办公室核实、秘书长审定,报会长会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4、由本会办公室造册登记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组成人员; 3、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各学科代表推荐,经会长会议审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本会理事为荣誉职务,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的聘任、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长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3、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均由法人代表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设立办公会,实行集体领导;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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