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图书馆学会 |
释义 | 中国图书馆学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工作者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性的国家一级学会。 简介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前身是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于1925年,1927年成为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的发起单位之一。1979年7月9—16日,中国图书馆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山西太原召开。同年8月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1981年5月,中国图书馆学会恢复了在国际图联(IFLA)的合法席位。为更好地开展学术活动,成立了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译出版委员会和图书馆交流与合作委员会。 中国图书馆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主要任务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书、刊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2、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3、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4、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5、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6、接受政府及相关社会机构的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指导阅读,开展科普教育。 发展沿革本会的前身是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于1925年,1927年成为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的发起单位之一。1979年7月9—16日,本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山西太原召开。同年8月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1981年5月,本会恢复了在国际图联(IFLA)的合法席位。 学术原则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组织本会为更好地开展学术活动,成立了8个分支机构:专业图书馆分会、军队院校图书馆委员会、党校图书馆委员会、工会图书馆委员会、团校图书馆委员会、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中小学图书馆委员会、高等学校图书馆分会;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译出版委员会、交流与合作委员会和阅读推广委员会。 百年大事1902年徐树兰创办我国最早的私立公共图书馆——古樾藏书楼 1898年张百熙奏办京师大学堂藏书楼 1903年我国第一个省级公共图书馆——湖南图书馆兼教育博物馆成立 1909年清政府筹建京师图书馆 1909年《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由清政府颁布 1903年武汉最早的公共图书馆——文华公书林创立,1910年5月正式向社会开放 1917年沈祖荣获得中国第一个留美图书馆学学士学位 1917年《仿杜威书目十类法》编制出版 1920年我国第一个图书馆学教育机构——文华图书科创办 1921年上海通信图书馆等一批新型进步图书馆相继成立 1922年杜定友的《世界图书分类法》出版 1923年杨昭悊的《图书馆学》出版 1925年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 1929年《文华图书科季刊》创刊 1927年沈祖荣参加第一届国际图联大会 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图书馆在江西瑞金叶坪村建立 1937年延安中山图书馆成立 1947年国立北京大学成立图书馆学专修科 1949年《东北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出版 1954年《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出版 1956年第一次全国图书馆工作会议召开 1956年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的图书馆学专修科改为4年制的图书馆学系 1956年《向科学进军中的图书馆工作》社论与图书馆工作写入全国科学规划 1956年第一次全国高校图书馆工作会议召开 1956年《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草案)公布 1957年《全国图书协调方案》批准通过 1957年《图书馆学通讯》创刊 1957年全国联合目录编辑组成立 1958年《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出版 1959年《中国丛书综录》出版 1964年北京大学招收第一届图书馆学研究生 1973年中国图书馆代表团出访美国 1974年“汉字信息处理工程”批准研制 1975年 刘国钧发表《马尔克计划简介》 1975年《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编纂 1975年《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出版 1975年复刊时更名的《图书馆工作》出版 197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成立 1978年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1979年《汉语主题词表》出版 1980年《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获得通过 1981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恢复IFLA会籍 1980年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正式成立 1981年国务院批准《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1981年《图书馆学基础》出版 1981年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召开 198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修订 1982年《目录学概论》出版 1983年张琪玉的《情报检索语言》出版 1983年白国应的《图书分类学》出版 1983年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198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 1984年中国第一所图书情报学院在武汉大学建立 1984年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成立 1984年全国首届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讨会召开 1985年王重民编著的《中国善本书提要》出版 1985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设图书馆学专业 1985年吴慰慈、邵巍的《图书馆学概论》等一批图书馆学基础理论教材相继出版 1985年北京图书馆开始编辑、出版《中国国家书目》年度累积版 1987年《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正式颁布 1987年北京图书馆新馆隆重举行落成开馆典礼暨开馆75周年纪念大会 198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编辑、出版《中国图书馆学情报学论文选丛》(1949-1989),并对10年来的科研成果进行首次评奖 1990年《中国国家书目机读目录》(速报版)由北京图书馆开始发行 1990年“台湾地区图书馆界赴大陆参观团”对大陆进行建国以来的首次访问 1990年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招收首批图书馆学情报学博士生 1991年《中国机读目录数据规范格式》(试用本),《规范数据款目著录规则》(草案)编制完成1991年深圳图书馆ILAS系统通过鉴定 1993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出版 1993年我国图书馆界学者首次赴台湾地区访问 1994年《中国分类主题词表》出版 1994年文化部下发《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的通知》 1995年《当代中国的图书馆事业》由当代中国出版社正式出版 1995年《中国国家书目光盘》第一版发行和《中国机读目录格式》正式颁布 1996年第62届IFLA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6年《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出版 1997年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组织实施“知识工程”的通知》 1997年“中国试验型数字式图书馆”项目正式启动 1998年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正式启动 199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1999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活动”在大连举行 2000年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正式启动 2002年中国图书馆学会举办第一届青年学术论坛 2002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业务范围(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五)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 (六)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七)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八)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九)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学会工作者; (十二)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出版物《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国图书馆年鉴》是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编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系统图书馆分会、委员会以及专业刊物的负责同志担任特约撰稿人的国家一级学会年鉴。《年鉴》是一本大型资料性、专业性工具书,是向社会展示中国图书馆界、中国图书馆学会系统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提高图书馆社会认知程度的重要途径。它全面系统地反映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情况和图书馆学研究的最新发展概况,其出版宗旨是为各级领导对中国图书馆事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为图书馆工作人员和教学科研工作者提供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文献、基本数据、科研成果和最新工作经验,为图书馆采编人员提供服务,为图书出版、发行商提供有关图书馆的各种信息资源。 《中国图书馆学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图书馆学会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主办的国家级图书情报学专业期刊。创刊于1957年。50多年来,她紧跟时代步伐,适应时代要求,肩负读者重托,为繁荣中国图书情报学研究,为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被业内专家和学者誉为“中国图书馆学第一刊”。辟有“理论研究·实践研究”、“事业发展·现代化建设”、“探索· 交流”、“信息·动态”等栏目。把“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并列,作为主体栏目,表明了她的学术性和理论色彩。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China,缩写L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内,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专业信息的传播; (五)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 (七)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九)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学会工作者; (十)接受政府及相关社会机构的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其所在分支机构或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我国图书馆事业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待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8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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