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
释义 |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成立于l990年7月,1992年11月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是国家统计局指导下的进行全国统计教育研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中国统计教育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经2004年第四届理事会议确认,目前,团体会员95个,个人会员197人。这些会员遍布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分布于工、农、商、金融、财贸、卫生、军队、科研等各个行业以及高校、中专、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各个层次。 宗旨中国统计教育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及全国广大统计教育工作者,开展统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为提高统计教学水平,促进统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统计工作需要的统计人才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机构发展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的设有统计专业或开设统计课程的高、中等院校和统计教育工作单位,以及统计课教师、统计教育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帮助统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自成立以来,在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的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列诸如学术报告会、教改经验交流会、学术论文评比、教学课件成果奖评选、教学专题研讨会、师资培训班、编写教材、出版学术刊物等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还进行了一些国际统计教育学术交流。学会通过这些活动,有力地配合了统计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促进了各院校统计教学改革的开展和我国统计教育事业的发展。本会于1993年10月创办了《统计教育》学术刊物,全国公开发行。 本会现设有四个分会: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教育分会、继续教育分会和基础教育分会。各分会根据学会章程和理事会的决定,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各种学术活动。 学会设有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业务工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统计教育学会;英译名: STATISTICAL EDUCATION SOCIETY OF CHINA ;英译名缩写: SESC 。 第二条 性质:中国统计教育学会是由全国各级各类设有统计专业或开设统计课程的院校(院校的系、教研室)、统计教育机构和从事统计教育的人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中国统计教育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及全国广大统计教育工作者,在全民中普及统计知识,提高国民统计意识,开展统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为提高统计教学水平,促进统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统计工作需要的统计人才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组织和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是全国范围的社团,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的业务指导,服从全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常驻办公地址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 6 号,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 75 号。邮政编码: 100826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统计基础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探讨教育教学改革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二)加强在各个教育阶段统计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三)总结推广统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其他统计教育工作单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统计教育的信息交流; (四)开展统计师资培训,组织编写、翻译、录制具有各层次统计教育特点的统计专业教材及音像资料,出版学术性统计教育刊物,促进统计教育工作者业务素质和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计算机教学软件及其他统计软件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统计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六)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为统计教学改革和统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和决策提供建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社会服务,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计教育体系献计献策; (七)开展国际统计教育学术交流,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统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章程; (二)单位和个人有加入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统计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可以以系或教研室为单位申请加入)和从事统计教育工作的机构; (四)在统计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对统计教育理论有一定的研究或对统计教育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讲师、统计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有相当水平的个人,以及关心、支持、帮助统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要求加入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由申请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学会秘书处; (二)个人要求加入中国统计教育学会,须有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由申请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学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被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单将在本会会刊上予以公布。会员入会时间从中请之日计起; (五)学会秘书处向新入会的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研究、经验交流、各种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在会刊上发表文章,优先和以优惠价获得本会编印的书籍、期刊资料、本会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产品和获得中国统计教育学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章程,执行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分配的任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介绍和翻译有价值的国内外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指导本会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特殊情况时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提出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统计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常务副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学会开展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师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副会长审批。本会对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1999 年 5 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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