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于本会会员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依法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有关事项; (二)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国家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对我区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实施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西考区的考试工作; (六)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和业务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指导地市一级协会及办事处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事项以及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参加注册会计师经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个人申请; (二)经协会审核符合条件; (三)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四)发给执业证书。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纪律;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六)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拒不遵守章程和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行业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自治区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请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地级市协会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可以申请成立地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地级市协会的审批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设立地级市协会,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地级市协会的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办理,其工作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九章资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 (二)协会办公与业务活动费用支出; (三)协会设置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支出; (四)其他合理收入。 第三十条:常设办事机构设专职部门对协会资产和经费收支进行管理,制定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缩写ICPA of GuangXi。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本章程自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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