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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饲料工业发展协会
释义

中国饲料工业发展协会1990年成立的行业社会团体。协会是联系广大从事饲料工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在协会指导下,遵守宪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协助相关行业搞好行业管理,沟通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饲料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推动中国饲料工业的发展。

主要任务

协助饲料发展搞好行业规划,为饲料发展指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宣传普及饲料工业基本知识,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组织国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展有关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饲料工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本协会的英文译名:The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一家具有权威的民间组织、是联系饲料工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会员由企事业单位、地方饲料工业协会、饲料工业行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展中国饲料工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企业为本,以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我国饲料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遵守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饲料工业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制订饲料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二)向相关行业会员给予、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开展技术咨询,承办饲料工业发展行业重大投资、改造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为饲料工业发展行业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四)制订实施饲料工业发展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发展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单位饲料工业协会工作;

(六)开展行业宣传报道,编辑出版饲料工业有关书籍、报刊、资料;

(七)开展行业名牌评选、推介工作;

(八)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宣传等业务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饲料工业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宣传等工作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普及饲料工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五)守法经营;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本协会会员的一定比例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确认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确认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确认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讨论终止事宜;

(八)决定聘请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九)评选、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饲料工业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是所在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理事职责。当人员发生变动后,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其它非常设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协会对地方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本协会和地方协会的联系及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九月六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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