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生理学会 |
释义 | 中国生理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 缩写为CAPS)是中国生理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成为推动中国生理科学人才成长和提高,推动中国生理科学发展和普及,促进生理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的社会力量。 宗旨中国生理学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理科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国际交往做出贡献。 历史中国生理学会是在1926年初由当时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理学系任主任林可胜教授发起创建的,作为发起会员的有吴宪等17名中国的和外籍的学者。学会成立后即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为推动中国生理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1926年9月举行了第一届年会,并决定出版学会的学术刊物。1927年1月,中国生理学杂志创刊号问世。到1937年,学会共举行了10次年会,会员发展到113人,会员的专业包括生理学和相关专业如生物化学、药理学、解剖学、微生物学、病理学和临床医学等。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学会的全国性学术活动被迫停顿。许多大学迁至四川、云南和贵州几省。迁至成都的南京中央大学医学院生理学系主任蔡翘教授组织了中国生理学会成都分会,组织生理学工作者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继续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并出版《中国生理学会成都分会简报》。在北京,张锡钧教授代理协和医学院生理学系主任,并继续出版中国生理学杂志,直到1941年日军占领协和医学院后,杂志被迫停刊。抗战胜利后,中国生理学杂志于1948年复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会于1950年在北京举行了会议,选举了新的理事会。会后,学会积极进行了恢复各种活动和杂志的出版等工作,会员人数也很快增加。1953年学会理事会决定将学会扩大成为中国生理科学会,会员包括生理学、生物化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和实验生物学等学科的科学工作者。经过筹备,1956年举行第13届会员代表大会时,会员有1269人,学会正式更名中国生理科学会,有22个分会和11个地区组织。学会还成立了生理、生物化学、药理、病理生理、生物物理和营养共6个专业委员会。《中国生理学杂志》由中国科学院生理研究所复刊,更名为《生理学报》;并在北京创办《生理科学进展》杂志,出版综述性学术论文。1957年以后,由于受到接连的政治运动的影响,学会的活动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会活动则完全停顿。 1977年,学会理事会积极筹备恢复学会的工作。1978年,学会在青岛召开了第15届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生理学报》和《生理科学进展》也都复刊。随着全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生理科学工作者的队伍迅速扩大,学术活动日益活跃,国际学术交流也日趋频繁。由于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等专业相继成立全国性的学会,中国生理科学会于1985年底又恢复中国生理学会的名称。此外,学会又出版了《应用生理学杂志》、英文版《中国生理科学杂志》和学会的内部刊物《生理通讯》。 1980年6月,由冯德培和王志均代表学会与国际生理科学联合会代表Kovach和Thurau在上海签署了备忘录,明确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际生理科学联合会所属中国名下有两个团体会员,即位于北京的中国生理学会和位于台北的生理学会。此后,中国生理学会正式成为国际生理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1990年,中国生理学会正式加入亚洲和大洋洲生理科学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中国生理学会杨雄里副理事长在第一届亚洲和大洋洲生理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上被选为理事会副主席。1994年,由中国生理学会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筹备和组织的第三届亚洲和大洋洲生科理学大会在上海举行。 截止到2010年,中国生理学会下设神经科学、血液-循环-呼吸-排泄生理、消化-内分泌-生殖生理、比较生理、应用生理、中医院校生理和运动生理六个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快青年生理科学工作者的成长,学会还成立了青年工作委员会。 中国生理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第二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2年10月在福建南平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由6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又选举产生了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对外交流加入国际生理科学联合会(IUPS)。70年代末,国际生理科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hysiological Sciences, IUPS)带来信息,希望中国生理学会加入IUPS。经过联系磋商,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80年6月21日IUPS代表,秘书长Kovach和接纳会员委员会主席Thurau来到上海与中国生理学会代表、冯德培和王志均两位副理事长签署了上海备忘录,明确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IUPS所属中国名下有两个团体会员即位于北京的中国生理科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和位于台北的生理学会(The Physi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bei)。自此,中国生理学会正式成为IUPS团体会员。 加入亚大地区生理科学会联合会(FAOPS)。1986-1989年间,泰、日等国生理学会提出并筹备成立亚大地区生理科学会联合会(FAOPS),邀请中国生理学会为发起国学会。1990年中国生理学会正式参加FAOPS作为团体会员,由杨雄里副理事长代表学会参加理事会并被选为副主席。1994年FAOPS在上海举行了第三届亚大地区生理科学大会。 历届理事会1926年至1937年学术年会暨理事会: 届 时间 地 点 会 长 书 记 理 事 会员数 1 1926 北京协和医学院 林可胜 B.E.Read 吴宪 H.G.Earle 28 2 1928 北京协和医学院 林可胜 B.E.Read 吴宪 H.G.Earle 41 3 1929 上海中央大学 朱恒璧 吴 宪 汪敬熙 H.G.Earle 56 4 1930 上海传染病医院 朱恒璧 吴 宪 汪敬熙H.G.Earle 68 5 1931 北京协和医学院 吴 宪 沈寯淇 H.G.Earle 69 6 1932 上海医学院 吴 宪 沈寯淇 汪敬熙 H.G.Earle 82 7 1934 南京中央卫生署 吴 宪 沈寯淇 汪敬熙 H.G.Earle 8 1935 北京协和医学院 沈寯淇 张锡钧 朱恒璧 赵承暇 9 1936 青岛山东大学 赵承暇 张锡钧 朱恒璧 B.E.Read 10 1937 上海医学院 赵承暇 张锡钧 蔡 翘 吴 宪 届 年份 名 誉 11 1950~1952 赵以炳 王应睐 周金黄 12 1952~1957 赵以炳 周金黄 13 1957~1963 刘思职 周金黄 刘 永 14 1964~1978 蔡 翘 周金黄 刘 永 15 1978~1981 蔡 翘 王志均 冯德培 刘 永 16 1981~1985 蔡 翘 冯德培 王志均 卢振东 17 1985~1989 蔡 翘 18 1989~1994 蔡 翘 19 1994~1998 冯德培 20 1998~2002 王志均 杨雄里 邓希贤 卢光启 何瑞荣 21 2002~2006 姚 泰 许荣焜 林浩然 范 明 22 2006~ 范 明 王晓民 王 宪 王建军 历届年会第一届,1926年9月6日,北平,北平协和医学院 会长:林可胜(北平协和医学院) 书记兼会计:B. E. Read, 理事:吴宪,H. G. Earle 会员人数:28人 第二届,1928年1月27日,北平,北平协和医学院 理事会连任 会员人数:41人 第三届,1929年2月7日日至8日,上海,中央大学医学院 中国生理学会年会,改选理事会,学术活动 会长:朱恒璧,书记兼会计:吴宪 理事: H. G. Earle,汪敬熙 会员人数:56人 第四届,1930年2月3日至5日,上海,上海传染病院 理事会连任 会员人数:68人 第五届,1931年2月16日至18日,北平,北平协和医学院 会长:吴宪,书记兼会计:沈寯淇 理事:H. G. Earle 会员人数:69人 第六届,1932年10月2日至3日,上海,上海医学院 会长:吴宪,书记兼会计:沈寯淇 理事:汪敬熙,H.G.Earle 会员人数:82人 第七届,1934年4月2日至4日,南京,中央卫生署 会长:吴宪,书记兼会计:沈寯淇 理事:汪敬熙,H.G.Earle,朱恒璧,赵承嘏 会员人数:90人 第八届,1935年4月3日至5日,北平,北平协和医学院 会长:沈寯淇,(北平大学医学院) 书记兼会计:张锡钧 理事:B. E. Read,朱恒璧,赵承嘏,蔡翘 会员人数:103人 第九届,1936年8月3日至8日,青岛,山东大学 会长:赵承嘏,书记兼会计:张锡钧 理事:朱恒璧,B. E. Read,蔡翘,吴宪 会员人数:110人 第十届,1937年4月1日至8日,上海,上海医学院 会长:赵承嘏,书记兼会计:张锡钧 理事:汪敬熙,B. E. Read 蔡翘,吴宪 会员人数:113人 组织机构中国生理学会第23届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王晓民; 副理事长:王宪、王建军、李葆明、陈应城、夏强、谢俊霞、马兰; 秘书长:王韵; 聘任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军、朱玲玲、肖玲;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世强、刘先国、朱大年、祁金顺、闫剑群、李、锦、周嘉伟、岳利民、罗自强、赵华、倪鑫、容永豪、曹济民、管又飞;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瑜、牛欣、王玲、王强、王艺磊、王玉良、王伟忠、王旭东、王庭槐、王莎莉、王瑞元、王德山、冯浩楼、史红、白波、刘健、刘传勇、安书成、戎伟芳、朱辉、朱启文、朱进霞、朱国庆、祁文秀、许文燮、许存和、邢莹、张洁、张策、张志雄、张翠英、张翼、李红芳、李俊发、李晓明、杨黄恬、汪萌芽、甫拉提·吐尔逊、肖鹏、肖中举、邹挺、邹原、陈蕾、林默君、武宇明、金元哲、金秀东、柳巨雄、祝延、胡弼、胡志安、赵祯、赵茹茜、唐明、夏国良、徐成丽、徐淑梅、秦晓群、莫书荣、顾洛、高东明、扈启宽、曹宇、章茜、符史干、黄晓卿、龚永生、彭聿平、敬华娥、曾晓荣、焦向英、葛金文、蒋星红、蒋春雷、谢露、粱尚栋、裴建明、潘桂兰、瞿树林。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生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 缩写为CAPS。 第二条 中国生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生理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使本会成为推动我国生理科学人才成长和提高,推动我国生理科学发展和普及,促进生理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科学态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理科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国际交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法人印章为圆形,中央是一个五角星,围绕五角星有“中国生理学会”六个宋体字。学会的法人印章保存由学会办公室主任保管。需加盖学会印章的学会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经秘书长签署后,再加盖学会印章。 学会的会址和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号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举办各种全国性生理科学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会; (二)编辑、出版、发行生理科学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向政府和社会的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众及会员开展生理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普及生命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科学思想和先进技术; (五)开展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鼓励并组织会员和生理科学工作者在国家有关生理科学领域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和参与科学论证; (七)向国家和社会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生理科学工作者;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和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 (九)认定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正式会员、名誉会员、终身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会员:在研究、教育和企业单位从事生理科学(包括生理学和与生理学相关、交叉的其他学科)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或更高职称的科技、教学人员,已获得生理科学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工作至少二年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二)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生理科学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我国和外国生理科学家,经本会会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终身会员:本会正式会员在年满65周岁,并已在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或虽未满65周岁,但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而退休者,在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会费后,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生理科学工作者,经本会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通讯会员。 (五)学生会员:正在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学习的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资格到研究生毕业之日为止。 (六)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经合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交纳团体会费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申请团体会员者,须经有关单位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正式会员在学会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学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仅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有投票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经学会同意并在学会协助下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和其他业务活动; (六)自动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协助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终身会员和通讯会员免交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届理事会任期内未交纳会费者,学会将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 停止寄赠会刊《生理通讯》,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每四年,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应届理事会的任期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学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的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在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后,由新的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一、二、三、五至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在任期的最后一年,应成立一个以当任理事长为首的提名小组,进行对下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的提名工作。提名小组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作为提交下届理事会进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如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务,则最多连任两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 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在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后确有必要继续任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在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连任,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应有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然后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民政部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责、权、利明确的社团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也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提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经过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1月4日第2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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