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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释义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为社会团体,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领导下,在地方商业、粮食、供销社企业管理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企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商业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在围绕商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及提高企业竞争力上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协会简介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商企协于1987年成立,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领导下,在地方商业、粮食、供销社企业管理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企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商业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在围绕商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及提高企业竞争力上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多年来,我会团结全国各地商业、粮食、供销社企业管理协会系统,组织和联合全国商业企业及其它社会各界,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开展智力服务,为企业改革与发展,为中国商业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深受广大商业企业欢迎。特别是在深化商业企业改革,推进商业企业管理创新及信息化建设,保护商业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大力培养现代商业服务业人才等方面所取得工作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我会将围绕十六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拓进取,积极推动商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商业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开创协会工作新局面。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单 会 长 何济海 原国内贸易部副部长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育才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副会长(共21名,按姓氏笔划排序) 万 隆 河南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毛冬声 武汉市企业家协会会长 王仁泉 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 王文兵 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宗南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凤莲 吉林省白山市方大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碎曼 德美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勇明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汤 闯 大连市企业文化研究会会长 纪俊泉 河北省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德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司长 张 巍 浙江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水龙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 辉 呈辉工艺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荣兴 中商企协糖酒副食品企业分会理事长 屈鲁健 中商企协亨得利、亨达利钟表商业分会理事长 林余存 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艳敏(女) 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 黄岳川 万朋汇投资集团董事长 谢叙生 北京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 谭小薇(女) 香港同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

内部部门: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信息部、专业市场部、管理咨询部;

分支机构:中国商业企协商业企业文化专业委员会、中国商业企协糖酒副食品企业分会、中国商业企协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中国商业企协“两亨”钟表眼镜分会、中国商业企协农垦商业分会、中国商业企协铁路商业分会。

协会章程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ASSOCIATION OF CHINA COMMERCIAL ENTERPRISE MANAGEMENT,缩写为ACCEM),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追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商企协。

第二条 中商企协是以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称商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推进商业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服务;为沟通商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商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经营者合法的权益服务。

中商企协的业务工作,受国家国内贸易局领导,并受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中商企协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其根本宗旨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

第四条 中商企协的工作总目标是,推动商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和生产技术现代化,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中国商业企业管理体系,促进商业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商业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服务。

第五条 中商企协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中商企协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传播和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推动中国商业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围绕商业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调研成果,当好参谋和助手。

3、推动商业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商业企业家队伍成长。

4、引导商业企业学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和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组织国内商业企业开展与国外商业企业及国外有关组织,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

6、增强企业民主意识,关心员工、依靠员工、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由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组建的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为在商业企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7、总结推广商业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表彰商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管理创新成果的创造人,推荐全国企业新纪录。

8、密切与地方商业、粮食、供销社企协的工作联系,发挥商业企协系统的整体优势。

9、开展智力服务,加强、改进并充实培训、咨询、信息、出版等项服务功能,为企业办实事,并不断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开创中商企协工作新局面。

10、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11、加强企协自身建设,促进企协实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执行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中商企协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体会员。

团体会员:

1、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企业集团)、饮食服务企业、商办工业企业和有代表性的小型商业企业以及依托供销社兴办的专业合作社;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主要城市的商业、粮食、供销社企协、企业家协会;

3、中商企协分会;

个人会员:

1、在科研、院校和新闻出版等单位从事商业企业改革与管理的专家、教授;

2、企业经营和企业管理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含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领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6、退回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3、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5、按规定缴纳会费。

对不尽义务,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可劝其退会;对严重违纪犯法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劝退和取消资格要由执行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设立名誉会员。

对在商业企业改革和商业企业管理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和商业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人士,中商企协奖授予企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

中商企协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会议。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中商企协与地方企协协商推选。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的提案并形成决议;3、制定和修改章程;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5、推选理事会理事。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中商企协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1、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2、听取并审议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3、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重要工作;4、审议会费收支报告;5、审议处理有关议案、6、推选执行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执行理事;7、筹备和组织全国会员代表会议。

理事如工作变动,离开原单位,可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人的人选递补并报本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执行理事会的职权是: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2、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3、向理事会报告工作;4、根据会长提名,确认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确认增补或调整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5、根据有关议案,增补或调整理事和执行理事;6、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的称号;7、审批设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分会议案;8、审批信会员。

上述7、8项必要时可由办事结构的办公会议视情况先行处理,并报执行理事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地方商业企协、商业企业家协会(经营者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商业、粮食、供销社企协、企业家协会(经营者协会),是服务于地方商业企业改革和管理的社团组织,业务工作接受中商企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1、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资助;2、会费;3、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和各项事业的收入;4、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5、其他合作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商企协确需变更或终止活动时,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提出,提交全国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做出决定,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和民政部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代表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商企协执行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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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