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 |
释义 | 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弱智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概况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弱智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于1985年6月17日在北京成立。它是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成立后,加入了国际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SOI)。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弱智人特殊奥林匹克体育运动,使弱智人士在体育锻炼这种高级形式的康复活动中提高智力,减轻残疾程度,增强与困难作斗争的勇气和服务于社会的信心,为他们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 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智力残疾人开展弱智人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弱智人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弱智人运动员和从事弱智人体育工作的人员,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特奥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特奥比赛,开展国际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奥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参加项目弱智人参加的竞赛项目分为正式比赛项目和国家普及项目。正式比赛项目又分为夏、冬两季。国际夏季和冬季特奥运动会交替进行,每四年举办一届。 其中夏季正式比赛项目有:水上项目、高尔夫球、田径、体操、篮球、举重、保龄球、轮滑、自行车、垒球、马术、网球、足球、排球。较为普及的项目有:地滚球、羽毛球、乒乓球、手球、帆船。 冬季正式比赛项目有:高山滑雪、越野滑雪、硬地曲棍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较为普及的项目有:雪鞋走。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对外称中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英文全称SPECIAL OLIYMPICSCHINA,英文缩写SO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城市弱智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弱智人参与体育活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康复健身;改善和增进弱智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弱智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弱智人体育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弱智人运动员和从事弱智人体育工作的人员,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弱智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特奥体育比赛,开展国际交往;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弱智人体育的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弱智人体 育组织,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照本会宗旨,推动会员本地区弱智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六)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业务领导,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决议。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会议; (三) 向全国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会的工作章程、方针和任务目标; (八) 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九) 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本会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三) 国内外社团组织、个人捐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终止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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