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批准,1994年7月6日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并于1995年6月6日正式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 简介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经济性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凡从事乳制品加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科研、教育、设备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经申请都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经济性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目前拥有580多个会员,基本包括了中国所有大中型乳制品加工企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已于1995年正式加入国际乳品联合会(InternationalDairyFederation,简称IDF),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协会还与国际上许多乳品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荷兰、芬兰、德国、法国、瑞典、美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的有关组织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编辑出版的期刊有:《中国乳品工业》杂志、《中国乳制品工业通讯》(内刊),定期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乳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协会编制的年度公报和《乳制品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汇编》是行业内重要的参考资料。协会举办的年会、乳品技术精品展示会和多个专业会议已成为中国乳制品行业规模最大、最权威、最重要的行业活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在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下,认真开展工作,努力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服务。协会的凝聚力、知名度逐步得到加强和提高,协会的力量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为中国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600余家。基本包括了全国所有大中型乳品加工企业。协会编辑出版的期刊有:《中国乳品工业》、《中国乳制品工业通讯》,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于1995年加入国际乳品联合会(IDF),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协会以推动中国乳制品工业发展为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和不定期的专业会议。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交流机会。协会欢迎广大乳制品加工企业及相关企业加入协会。 业务范围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四) 组织国内外乳品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 组织收集乳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 (六) 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及先进企业。 (七) 代表乳品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 (八) 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 (九) 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 (十)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会员条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乳品行业的“三资”企业日益增多。特别是一些国外乳品机构设备制造商、乳制品贸易商在国内的办事机构也逐渐增多。这些单位同国内乳品行业有着密切联系,他们需要了解国内乳品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有关乳品行业的政策法规等,提出加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要求。但国家民政部目前尚未对“三资企业”、“外籍企业”加入协会做出明确规定。因考虑到“三资企业”、“外籍企业”开展工作的需要,经请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设立联系会员单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的乳品“三资企业”,“外籍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办事处经申请可以成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联系会员。 二、联系会员可以享受会员单位的部分权力。即: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以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 三、联系会员的义务是:遵守协会的章程;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交纳会员费。 四、联系会员的会员费每年为4000元人民币。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第一条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airy Industry Associaction,CDIA)。 第二条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乳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促进乳品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四) 组织国内外乳品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 组织收集乳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 (六) 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及先进企业。 (七) 代表乳品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 (八) 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 (九) 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 (十)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凡直接从事乳品生产及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教育、工程设计、机械制造的事业、企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通过申请并经过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都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从事乳品科研、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教授经本协会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吸收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资料(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六)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乳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 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内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向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任职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乳品行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件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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