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是中国卫星导航应用领域的专门性行业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测绘局,名誉会长是胡启立、会长为信息产业部电子出版社社长王志刚,秘书长为原国家测绘局副局长黄云康。 协会以研究中国卫星导航技术应用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地方和决策部门提出建议为己任,以开展学术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提供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在开展卫星导航技术标准化研究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现有理事百余名,会员涵盖国内各主要应用单位以及从事卫星导航经销的公司、厂商。协会除设立专门办公室外,还包括空间定位、导航应用、授时与时间、仪器设备、教育与发展、市场及环境监测七个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一、研究中国GPS技术应用的有关的方针政策,向有关决策机关提出建议; 二、开展GPS技术应用和发展方面的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推广科技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三、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展览; 四、组织行业产品的测评、认证和市场推广活动; 五、推动GPS应用,开展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跨行业重大GPS科学研究、生产工程的计划实施; 七、组织GPS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开展GPS技术有关专业的标准化研究工作,接受委托,组织GPS技术标准化制定工作; 九、建立与国外GPS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GPS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GPS科技资料。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Technical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for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缩写为CTAAGP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应用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从事测量定位、导航、时频同步、速度位移、形变监测、信息发布等领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全国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为提高中国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和产业化,积极推进中国自主民用导航产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测绘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二)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与修订,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组织开展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和发展方面的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宣传推介具有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与产品,为促进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的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服务。 (四)推动全球定位系统的社会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开展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举办科技成果和成就展览,组织行业产品的测评、认证和成果推广活动。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跨行业重大全球定位系统科学研究、生产工程的计划实施; (六)组织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七)加强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促进企业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组织行业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外全球定位系统组织、企业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合作和交流。 (九)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全球定位系统科技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书面申请;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本行业和相关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 1. 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 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工作1年以上者;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工作3年以上者; (3)从事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工作5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者; (4)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5)热心参与和支持本协会工作,从事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组织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科员(含副主任科员)以上公务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理事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协会办公室代表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在本协会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项目和接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规章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常务理事所在单位的现职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确定新的继任人选。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会长不驻会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协会办公室正副主任等参加。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办公会议负责行使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九)、 (十一)的职权。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常务理事和有关人员。若有1/5以上常务理事对办公会议的决定提出异议,则办公会议的决定暂停执行,重新召开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副会长主要从与全球定位技术应用相关的领导机关(含军事机关)、有较大影响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现职负责人中推选。副会长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现职负责人后,由所在单位新任领导继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支持和热心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驻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确认。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如驻会工作,同时行使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会长行使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的职责; (三)研究并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委托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授权下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依照本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规定的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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