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伦理学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伦理学会是由伦理学专业工作者以及有志于道德建设事业的社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社会组织。1980年6月于无锡成立。 学会结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国伦理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贯彻“双百”方针,结合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积极组织伦理学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伦理实践和普及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伦理文化、提高伦理学研究水平、改善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主管学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会刊学会出版会刊《道德与文明》、《伦理学研究》。 会长在学会前六届理事会中,李奇、罗国杰、陈瑛曾先后担任会长。 2009年4月16日,中国伦理学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伦理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万俊人任会长、孙春晨任秘书长。 伦理学(ethics)简介历史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在西方,伦理学一词源出希腊文ετησs,意为风俗 、习惯 、性格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所著《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为西方最早的伦理学专著。在中国古代没有使用伦理学一词,19世纪后才广泛使用。 道德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与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伦理学派别。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将道德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加以研究,着重研究道德现象中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从中揭示道德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强调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及道德实践在伦理学理论中的意义。 宇宙伦理学《宇宙伦理学》(专著,张云飞著)认为,伦理学应该将视野放宽,不但扩大实践领域,同时也承认除了地球人类以外还有其它伦理主体,例如其它高级动物,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高级智慧生命等等,甚至,宇宙万物都是伦理主体,主客体关系是相对而言的。未来的伦理学会在现有的基础上朝宇宙伦理学的方向发展,以求把人类伦理建立在更为普遍、更为深刻的基础上,以满足人类日益发展的实践需要,以扩大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宇宙伦理学也就是“把视野放到整个宇宙”的伦理学,是伦理学原理与应用伦理学的统一体,是关于宇宙万物的普遍伦理和具体伦理的学问,是一个开放的无止境的体系,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以创建、发展和更新。 但是,人们对“宇宙伦理学”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最早的大概可以追溯到前苏联伟大宇航学家齐奥尔科夫斯基的“宇宙伦理学”,其基本观点是:人类应该创造超出地球之外的生存条件,同时,免除宇宙里的一切生灵的痛苦,是“绝对命令”。 这一“绝对命令”在《宇宙伦理学》所创立的体系中,属于”宇宙增乐”的要求,而“宇宙增乐”又是“普利万物”的要求,“普利万物”又是终极准绳“完善宇宙”的要求。在《宇宙伦理学》中,终极准绳只是一个假设。同时,它对于“宇宙伦理学”的界定,只是从学科本身的性质和要求(把视野放到整个宇宙)来说的,并没有绝对的准则——以上所说的准则也只是目前研究的结果,是可以而且必须更新的——当具备更新的条件的时候。所以说,这是一种彻底或真正意义上的宇宙伦理学。但是,毫无疑问,齐奥尔科夫斯基是宇宙伦理学的先驱,其基本观点与《宇宙伦理学》的观点并没有很大冲突,但同时也受到了诸多其它考虑的限制,后者的考虑较之前者更为彻底和全面。例如,《宇宙伦理学》虽然也提倡进行适当的星际探索,但对于“开发宇宙”的热情却远不如其他宇宙伦理学学者高涨,甚至没有提倡过“开发宇宙”这一提法,全书都是围绕“完善宇宙”展开的。 西方历史伦理学的西方历史十分悠久,其源头可以在最古老的史诗与神话中考究。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它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法则体系,即“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处境”,“我们为什么/依据什么这样处理”。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称为道德哲学或道德学。 分类希腊罗马伦理学 早期阶段:毕达格拉派——苏格拉底派 中期阶段:苏格拉底派——亚里斯多德派 晚期阶段:亚里斯多德派——基督教神学兴起 中世纪基督教伦理学 前期阶段: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相应于教父哲学 中期阶段:以阿奎那位代表,相应于经院哲学 后期阶段:以培根、司各脱等人为代表,相应于异端哲学 文艺复兴时期伦理学 第一部分:人文主义的伦理思想,以瓦拉、蒙田等人为代表 第二部分:宗教改革的伦理思想,以加尔文为代表 第三部分:政治的伦理学,以马基雅维利等人为代表 近代伦理学 17-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休谟等 17-18世纪,欧陆理性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斯宾诺莎等 18世纪,法国启蒙派伦理学,代表人物:伏尔泰等 18-19世纪,德国学院派伦理学,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等 18-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边沁,西基维克等 19世纪,英国进化论伦理学,代表人物:史宾塞,赫胥黎等 19世纪后期,德国新康德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李凯儿等 19世纪后期,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格林等 过渡时期伦理学 非理性主义 伦理学,代表人物:克尔凯郭儿,叔本华,尼采等 现代伦理学 分析伦理学(又称:元伦理学),代表人物:摩尔 现象伦理学,代表人物:胡塞尔 实用主义 伦理学,代表人物:杜威 情感主义 伦理学 存在主义 伦理学,代表人物:海德格尔,萨特等 精神分析 伦理学,代表人物:弗洛伊德等 人格主义 伦理学,代表人物:霍金等 新托马斯主义 伦理学,代表人物:马里坦等 新正教派伦理学,代表人物:巴尔特等 语言分析伦理学,代表人物:图尔敏等 道德发生伦理学,代表人物:皮亚杰等 人本主义 伦理学,代表人物:马斯洛等 新行为主义 心理伦理学,代表人物:斯金纳 宇宙伦理学,代表人物,齐奥尔科夫斯基、张云飞等。 趋势和展望化理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又是一门万古常新的、有着广阔前途的学科。伦理学的发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与科学技术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与其研究对象的演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文化在突飞猛进,新的技术革命在不断发生,人类的物质文明正在并将继续大幅度地提高,客观上要求人类的精神文明,包括人们的道德生活和伦理学说,有着相应的发展和进步。同时,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增强。这预示着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在整个科学和社会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进一步加强。 伦理学未来的发展,将会出现如下特点: ①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在分化和综合、对立和融通中更加成熟化和科学化。一方面,人类通过实践使自己的道德认识日益深化和具体,从而促进伦理学知识形态的不断演化和更新。另一方面,科学文化的迅猛发展,将提供大量信息材料,有助于伦理学知识形态的发展和完善。建立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将集人类道德思考和伦理学说之大成,发展成更加系统、完整和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 ② 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研究内容不断丰富。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展和深入,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开拓,新的问题不断提出,伦理学也将发生程度不同的反响。比如,随着科学技术向宏观方面的发展,出现了人和周围的自然环境、地球、宇宙关系中的道德问题,这就相应地产生了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宇宙空间伦理学等等。科学技术在微观方面的深入,如试管婴儿的出现,必然带来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由此也将形成相应的伦理学说。在职业伦理学方面,随着新的技术革命引起产业结构的改变,社会分工和劳动组织、行业在新的条件下发生的变化,也将不断分化出新的职业伦理学科。这一切,都推动着伦理学在形式和内容上向多方向、多层次方面发展。 ③ 伦理学的社会价值不断提高,具有日益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广泛的实用性。整个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伦理学在总的趋势上必然向着统一、综合的方向发展,逐渐成为代表社会普遍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社会的进步无疑会促进社会中个人的进步,人们在体力和智力方面发展的同时,也将产生在道德上发展自身的需要。科学的伦理学,正是在引导和帮助人们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崇高的道德境界,造就道德上的完善人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中国伦理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thical Studies,缩写为CNAE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由伦理学工作者以及有志于伦理道德建设事业的社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国伦理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积极组织伦理学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伦理实践和普及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伦理文化、提高伦理学研究水平、改善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所在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伦理学的研究活动; (二)开展国内外的伦理学术交流; (三)推进道德教育和伦理实践活动; (四)组织出版伦理学研究专著; (五)承担学会会刊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伦理学和思想品德教育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1、从事伦理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 2、在校伦理学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 3、从事思想品德理论的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1、各省(市、自治区)伦理学会; 2、伦理学、思想品德研究和教育团体; 3、热心伦理实践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否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否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伦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一人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 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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