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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聋人协会
释义

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Deaf,英文简称:CAD),是由全国聋人(含听力和语言残疾)和与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聋人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特殊需求,为聋人服务,维护聋人合法权益,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Deaf,英文简称:CAD。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手语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

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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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