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于2001年8月在北京成立,是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 China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ACDA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 相关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以团体会员身份,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以个人会员身份自愿参加组成。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协调全国民间军控与裁军活动,以利推动国际裁军与军控进程,维护世界和平。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外交部。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AC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相关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以团体会员身份,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以个人会员身份自愿参加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协调全国民间军控与裁军活动,以利推动国际裁军与军控进程,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外交部。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是从事军控、裁军与国际安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国际安全研究机构、团体、学者间的交流。 (一)组织协调会员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安全活动; (二)举办国际、国内军控研讨会; (三)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相关单位和学术研究机构作为团体会员及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作为个人会员自愿参加组成。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在军控与裁军及国际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无正当理由,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和联系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协会的有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领导工作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对名誉会长的任职年龄不作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理事会由主要团体会员代表和在军控领域资深人士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 (二)筹备召开协会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就协会的活动提出建议,做出相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组成和职责: (一)由研究、宣传、联络、秘书、财会等人员组成; (二)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定; (三)编辑、发行本协会刊物; (四)组织本协会活动; (五)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经费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本协会聘请若干名高级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议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01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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