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委员会简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金融学会下设立的,从事金融采购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组织金融采购工作交流、协调推动金融机构采购业务合作的非法人、非盈利性学术研究与工作协调机构。 2009年4月3日,国家民政部正式下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通知书》(民社登[2009]第1069号),批复同意设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民政部同日颁发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094-6号),活动地域为“全国”,批复业务范围为:“理论研究 学术交流 业务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2009年6月5日,国家民政部在其网站公布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登记公告(第142号)”中,正式公告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成立。 工作管理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活动,明确专业委员会业务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机制,促进各相关单位参与专业委员会事务,根据专业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内设综合业务组、信息系统组、研究咨询组,各工作组业务职责分别为: 综合业务组:组织秘书处日常办公秩序和公文往来,承担各组织机构联络事务,承办专业委员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管理专业委员会公文档案,管理专业委员会财务,负责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的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事务。 信息系统组:组织开展金融领域电子化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研究制定金融领域电子化采购系统的技术标准与数据规范,组织制订各组织机构共享供应商信息和专家库信息的工作规则,组织制订各组织机构共享电子化采购平台和开展联合采购、行业协议供货等业务合作的工作规则,开展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的业务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组织机构有关电子化采购的工作事务。 研究咨询组:组织开展金融采购理论实务学术研究,代表各组织机构与国际组织、国家有关部门、相关采购机构进行业务联系与交流,组织金融领域采购工作调研,组织金融采购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的会议或活动,研究编印有关金融采购学术资料,组织联络有关采购行业专家为各组织机构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协调各组织机构有关采购业务的工作事务。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构成。 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2-3名。秘书处专职人员面向社会择优聘用,由秘书长组织选拔考察,确定拟聘人选后报理事长审批任命。 秘书处各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各组织机构、其他协作单位等征集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兼职人员开展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兼职人员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劳务补贴。 秘书处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薪酬、考核等事宜由秘书处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审批实行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秘书长分级审批制。 专业委员会重大业务事项,如变更专业委员会机构事项、决定组织机构加入或除名、发布各项规章制度或业务规则、确定专业委员会对外重大合同事项、大额开支审批等,应由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审批和签署文件盖章。如需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如组织各类学术交流会议或业务培训活动、与组织机构的日常业务往来、小额零星开支报销审批等事项,由秘书长审批和签署文件盖章。如需向理事长进行汇报的,秘书长应征得理事长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 为加强专业委员会与各组织机构的联系,各组织机构均应指定一名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中层干部担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络员,其中副理事长单位的联络员兼任秘书处副秘书长。 联络员的职责是:承担本单位与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往来事务;参加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承担和参与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向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建立秘书处工作例会制度,通报业务工作情况,研究有关业务事项。 秘书处工作例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参加人员为秘书长、专职与兼职副秘书长、秘书处专职人员等。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增加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秘书处工作例会后应编发会议纪要,发送各组织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及决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召开业务专题会议。 业务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由秘书处与有关组织机构共同研究确定。业务专题会议可以与专业委员会其他会议,如专业委员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例会等合并召开。业务专题会议后秘书处应向有关单位编发会议纪要。如通过专题会议制订金融采购行业性业务规则,以及会议议定事项涉及到所有组织机构,秘书处应将会议拟订的业务规则或议定事项报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发送各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动态和业务信息通过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进行发布,并以金采网为工作手段和媒介平台开展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确定金采网作为各金融机构采购项目公告信息、业务工作信息的集中发布网站平台。各组织机构宜将按规定公开、或业务需要公开的各类项目信息、工作动态在金采网上发布。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协调各组织机构使用金采网的有关事项,开展金采网的业务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和会同金采网根据各组织机构的需要做好采购信息资源服务,为金融采购业务活动的参与各方提供信息交互与媒介服务。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各组织机构均可免费注册并按照工作需要自主选用金采网的各项功能与服务,如自助发布公告,查询使用金采网供应商库、专家库及商品库,使用金采网电子化采购功能工具等。其中使用部分安全级别要求较高的功能服务,需要申领金采网发放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数字证书及电子密钥。 第十一条 金融采购领域的各类供应商均可免费注册成为金采网供应商。金采网根据供应商需要向其提供安全认证、资质库、企业专区、产品发布、广告宣传和电子化采购平台工具等增值性服务。供应商申请身份认证并开通使用安全级别要求较高的功能服务需要申领金采网发放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数字证书及电子密钥。 对于以接口方式与金采网平台实现了系统对接与共享的组织机构采购管理系统,其供应商可直接纳入金采网供应商库。对供应商已在组织机构采购管理系统办理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数字证书及电子密钥,应可在金采网使用。以上共享的技术与业务实现方式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金采网与相关组织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针对金融业采购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与学术研讨活动,组织组织机构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交流与活动,定期组织金融采购业务培训。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培训须及时在网上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类会议、活动和培训时,如举办经费不足可争取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或赞助办会。各常务理事会组织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可与专业委员会合作举办各类会议或活动,所需费用由该常务理事单位与秘书处协商解决。专业委员会对于积极承办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的组织机构应予以宣传和鼓励。金采网应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开展,提供及承办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协调和组织建设可供金融机构共享的金融采购评审专家库,利用网站平台等渠道广泛征集符合要求的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其他行业或机构专业人员加入评审专家库,提供给各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网上抽选使用。 金融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条件和审核程序、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宜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制定业务细则,报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协调建设可供各组织机构共享的网上供应商信息库,建立网上供应商信息发布和传播手段,主动开展各类供应商调查、评选活动,制约和惩处供应商不良行为,鼓励和宣传优质供应商,促进金融采购行业诚信建设,为组织机构提供决策参考。 供应商信息共享机制、办法、规则等事宜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制定业务细则,报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与协调各组织机构共同建立金融领域电子化采购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引导各金融机构通过系统接口的方式共享网上供应商库、专家库、产品库等采购资源与服务,提高金融采购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 各组织机构新建电子化采购系统,宜参照专业委员会制定的金融领域电子化采购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开发。如该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被国家确定的金融领域或采购领域的标准化组织机构批准颁发执行的,各组织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该标准化组织的规定执行。 专业委员会协商制订的数据规范与技术标准由秘书处另行组织起草,并报专业委员会理事大会审批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协调和组织各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通用或同类产品的联合采购,组织建立金融行业网上协议供货、网上订购等业务创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规模效益,提高金融采购的工作效率。 组织机构开展联合采购、协议供货、网上订购等事宜由秘书处协商组织组织机构另行制定业务细则,报专业委员会理事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9年11月 18日专业委员会理事大会通过,即日起试行。 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 中 文: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英 文:Financial Procurement Professional Committee, China Society of Finance and Banking (FPPC)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在中国金融学会下设立的,从事金融采购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组织金融采购工作交流、协调推动金融机构采购业务合作的非法人、非营利性学术研究与工作协调机构。 本委员会组织机构自愿结成本委员会,遵守中国金融学会章程及本委员会章程,并接受中国金融学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问题与情况,发挥本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掌握金融采购领域工作动态,研究金融采购学术理论与实务技术,促进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沟通,开展国内外的金融采购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各组织机构采购业务水平;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规则,促进各金融机构开展采购业务合作,共享采购资源,引导开展采购业务创新,协调开展行业联合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规模效益;协调处理各组织机构提出的具体工作事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维护组织机构合法利益,促进金融采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金融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办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行业调研和行业指导任务,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二)针对金融业采购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学术研讨活动,组织组织机构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交流。 (三)组织研究制定各组织机构开展采购业务合作的工作规则,引导和协调各组织机构共享采购信息资源,提高各组织机构电子化采购应用水平,协调开展金融机构通用产品的联合采购。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业务培训活动。 (五)编辑出版金融采购研究领域的会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六)组织本委员会的顾问专家小组(委员会),为各组织机构提供业务、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成员为单位成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金融学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接受本委员会管理; (三)国内各类金融机构采购部门或承担采购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含采购业务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规定、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部门)。 第九条 本委员会邀请与金融采购相关的政府机构(部门)作为专业委员会特邀单位。 接受邀请的特邀单位,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等会议、活动的权利。特邀单位无须执行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本委员会制订的章程、业务工作办法及其他具体业务规则、规范标准等不适用于特邀单位。 第十条 组织机构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委员会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经中国金融学会批准; (四)办理相关入会登记手续,颁发组织机构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享有的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经规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各项业务合作规则;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委员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各组织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作为理事而组成。理事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金融学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组成人数由理事大会确定,原则上为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的单数。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和一名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提名,提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副理事长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作为副理事长单位进行提名,提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自愿担任本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积极支持委员会事务和承担有关工作任务。 (二)各类金融机构的专职采购部门,且本部门有2人(含)以上专职采购人员(专职采购部门是指部门名称或部门下设机构的名称中,含有采购中心、采购部、采购处、采购办或招标中心、招标办等字样的。如正在筹建专职采购部门的,筹建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可认同为专职采购部门)。 (三)本部门承担实施的采购项目数量与金额按年达到一定的规模(具体规模要求由理事长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国金融学会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组织机构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副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协助督促检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接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长审批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组织机构免收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组织机构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和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如不能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可委托会计事务所承办本委员会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部门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8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