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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节能协会
释义

中国节能协会

协会简介

中国节能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经民政部注册的节能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中国节能协会上级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在业务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协会的业务范围涉及电力、煤炭、石油、机械、电子、冶金、化工、铁道、交通、建材、有色、环保等行业及部门,拥有众多企业会员。

中国节能协会理事长 傅志寰先生

协会宗旨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为己任,以资源节约为中心,紧紧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定位

1、为政府服务: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宣贯、节能信息传播、政策调研等工作。

2、为企业服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节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及信息服务。

3、为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开展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业务范围

1、对中国能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2、宣传中国政府的能源、原材料节约的方针和政策,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组织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能源、原材料节约的先进技术与信息,编辑出版有关出版物;

4、主持研发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方面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5、推广节能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开展有偿服务;

6、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节能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7、受政府委托,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优秀节能产品、节能新技术及优秀节能科研成果;

8、举办国内外节能科技成果、节能产品研讨会和展销会,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和技术的引进建议。

任务

宣传贯彻节能政策和法规;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服务会员,开展培训、技术援助等活动;

精心打造EMCA信息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展现产业发展风貌;

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开展政策研究,发挥桥梁作用;

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产业持续发展。

机构发展

会员部

·发展与服务会员;

·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

·政策与信息咨询;

·开展行业评优、评选;

培训部

·开发相关培训产品、打造行业培训品牌、实施培训活动;

·合同能源管理培训

·基础培训:机制介绍、节能服务公司模式介绍等;

·高级培训:总经理、项目经理、财务经理培训;

·专题培训:项目开发、风险控制、项目融资等;

·能源审计培训

·能源管理培训

·节能量测评培训

·企业节能内训

·政策、形势、技术、机制、融资、能源管理、节能规划、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行业、地区节能培训/研讨/论坛

国际部

·国际机构的交流

·国际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合作伙伴:

·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国际金融公司,美国能源基金会,英国海外开发署,联合固开发署,WWF,欧盟,法国开发署

融资服务部

·整合资本与项目资源

·搭建信息畅通渠道

·实现项目与资本对接

·助力节能服务公司融资业务能力建设

·为资本提供专业、多元的投资机会

宣传部

·负责宣传工作;

·运营管理“中国节能服务网”;

·出版发行“中国节能服务”期刊;

·广泛传播行业信息;

综合部

·负责协会日常行政和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办公室的管理、协会活动的组织安排、固定资产的管理、协会人员和财务的管理、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统计等工作。

领导成员

机构负责人

主 任 委 员: 吴道洪

副 主 任: 赵 明 谌树忠

秘 书 长: 赵 明

吴道洪

男, 1966年生,工学博士、博士后。第十一届北京政协委员,北京神雾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1988年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固体火箭发动机专业并获学士学位;

1991年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液体火箭发动机专业并获硕士学位;

1994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发动机专业并获博士学位;

1995年进入中国石油大学重质油加工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博士后研究一年;

1996年创办北京神雾公司至今。

所获得的主要荣誉:

已获国家专利27项;

2007年7月11日,被美国《新闻周刊》评为改变世界的100位社会企业家;

2007年获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2007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年度风云人物”;

2007年获北京市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2008年获“中关村二十周年突出贡献奖”;

2009年获北京市优秀创业企业家;

2009年获第一届“昌平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100万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Energy Conservation Service Industry Committee of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简称EMCA。

第二条 性质

(一) 本委员会是由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制造/销售单位、节能工程公司、设计研究单位、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法律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组织,是中国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

(二)本委员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本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节能服务,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开展各项活动,为节能服务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节能服务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节能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节能服务产业的要求以及提供政策建议,为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创造和谐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传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通过各种媒体和信息交流渠道进一步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和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机构和人群了解和认识这种新的业务运作模式,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参与。

(三)建立网站,在会员间以及与国外节能服务公司(ESCO)、ESCO协会间建立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网络平台。

(四)提供技术援助。向新兴/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提供一系列培训、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和协调服务,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市场开拓,如公司组建、商务计划制订、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

(五)加强国内外合作服务。为新兴/潜在EMCo寻找各类合资合作伙伴;加强EMCo与国外ESCO的联系和合作,如组织EMCo赴国外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推介节能新技术。引进适合中国节能市场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举办国内外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会和推介会。

(七)组织召开节能服务公司业务发展论坛或研讨会,创办期刊或出版物,定期报导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动态、产品信息、市场和机遇等。

(八)利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二期建立的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在实施节能项目时遇到的资金障碍,并逐步建立起良好的资信,从商业银行获得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

(九)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如果发现EMCo违反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

(十)发布最新的项目动态(招投标信息),推荐适合“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作的项目线、产品和技术目录。

(十一)加强与公用事业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相关的行业协会、律师、金融机构、国际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扩大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十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在国际顾问、国内专家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开展技术援助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十三)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接受企业赞助,维持自身的持续发展。

(十四)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际合作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各项业务。

(十五)不断制定新的发展战略,规范和协调节能服务行业的相关活动,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单位会员。从事节能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节能服务公司(EMCo)入会,要接受“合同能源管理”培训、有一定的资金规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委员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委员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机构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任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三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主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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