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 |
释义 | 分会简介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CSMES)是一个涵盖高等音乐教育、中等音乐教育、基础音乐教育的全国性的音乐教育学术团体,成立于198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属的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属的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的会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学会所属的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单位,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的宗旨是: 组织和团结全国广大音乐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音乐教育科学研究,推动音乐教育教学改革,为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做出贡献。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群众性的音乐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音乐教育研究教学成果和教改经验; 2、举办音乐教育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以及音乐教师培训和各种比赛活动,展示音乐教育教学成果; 3、为国家的音乐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4、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编辑出版音乐教育资料、书籍及音像制品; 5、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其工作; 6、加强与国际音乐教育学术团体的联系、促进国际性学术交流。 工作规章制度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学会所属的学科研究会,是涵盖基础教育、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教育的全国性音乐教育学术团体。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广大音乐教育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音乐教育科学研究,推动音乐教育改革,为基础教育服务,为广大教师服务,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培养高素质的人材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音乐教育理论研究,进行音乐教育改革实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音乐教育研究成果和教改经验。 2、举办音乐教育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会议,以及各种形式的培训和音乐比赛等活动,展示音乐教育教学成果。 3、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编辑出版音乐教育资料、书籍及音像制品。 4、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其工作。 5、加强与世界各国音乐教育团体的联系,促进国际性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依据中国教育学会的章程发展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赞成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同意本会规章,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各级师范院校(包括音乐院校师范专业)、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艺术(文化)馆音乐教师、教研员、科研人员以及热心支持音乐教育的教育行政领导和其他社会人士等,经本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服务。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任务是选举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规章制度。代表大会最少四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实行单位制原则,单位推荐理事原则上应为在岗人员,理事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正副理事长。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事项和主要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本岗位任期最长可连任两届。 第十一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管理学会的档案和财务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执行秘书组成。 第十二条 本会下设基础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研究中心,各研究中心可推荐一名负责人出任本会副秘书长,各中心可独立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各研究中心可设若干学术委员会,由有较高学术成就、有一定社会影响、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有关方面人士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协助和指导本会工作。聘请热心支持音乐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名誉理事或特约理事。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以及正副理事长的选举和秘书长的任命,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方为生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会员个人会费、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社会和企业的赞助、捐款等。会员会费的本金利息方可作为学会的活动资金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理事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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