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
释义 | 简介经教育部、民政部批准,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于2005年10月11日正式成立。 作为一个从事教育发展全局性、战略性研究的学术团体.该学会主要致力于组织和推动我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改革重大问题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国务委员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贵鲜、徐匡迪以及教育部部长周济,为学会成立发来贺信。陈至立在贺信中说,我国教育发展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重大挑战,迫切需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从各级各类教育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研究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战略和重大问题。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正是适应这样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突破了教育学术团体按教育内部分级、分类组织的局限,将汇聚多领域、多学科、多部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智慧,推动和加强教育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繁荣教育科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新的贡献。 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出席了今天的成立大会,并代表教育部对学会的使命与工作提出殷切希望。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前身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会。目前学会的150余位理事,由全国从事教育宏观研究的学者,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和教育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会长由郝克明担任。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缩写为CSED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教育战略、规划研究和教育决策、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扬中国优秀的文化教育传统与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相结合,积极推动和组织教育发展战略性问题和决策性问题的研究与交流,为国家教育发展和重大教育决策服务,为地方、行业和学校教育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动和组织教育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问题研究和交流; (二)组织和承担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任务; (三)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制定教育发展战略、教育规划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开展教育评价、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服务工作; (四)推动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国内和国际(双边或多边)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术论坛; (五)开展有关教育发展、政策和管理培训; (六)编辑学术刊物,出版学术专著;编发学会简报,通过互联网、媒体、电子出版物等交流学会活动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研究力量、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会申请,个人会员需由单位会员或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核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优惠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提供和交流研究信息与成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推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或两年召开一 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二)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政治和思想品德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副会长的任职条件是能够承担学会日常工作,或经常参与学会重要事项研究。其职责是行使第二十五条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秘书长不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直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的指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成立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民政部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及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建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0日学会第一届理事会代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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