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陆架 |
释义 | § 概述 全球大陆架,以浅蓝色标记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 在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 § 主要划分 大陆架 自然的大陆架 它的范围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 %。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原为海岸平原,后因海面上升之后,才沉溺于水下,成为浅海。 法律上的大陆架 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 形成 大陆架 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地壳的升降运动使陆地下沉,淹没在水下,形成大陆架;海水冲击海岸,产生海蚀平台,淹没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陆架。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大陆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陆架海域中,到处都能发现陆地的痕迹。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烂的植物枝叶,有机物质含量极高。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为燃料而熊熊燃烧。在大陆架上还能经常发现贝壳层,许多贝壳被压碎后堆积在一起,形成厚度不均的沉积层。 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 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 地形特点 大陆架地势多平坦大陆架的地势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积层所覆盖,它的边缘开始向深海倾斜,称为大陆坡,接着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的陆基,最后,陆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陆架与大陆坡都属于大陆边缘一部份。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与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座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 界定 海底地形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1958年,在日内瓦 联合国第1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为大陆架下了这样的定义:“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者。”据此,200米海水深度是国际法上确定大陆架的一个标准,技术上能够开发也是一个标准。所以大陆架的范围可以随技术的发展而扩大。 在从1973年起召开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不仅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而且也包括大陆坡和大陆隆起。这次会议于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76条第1款)。 权利 第2条: 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 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大陆架 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 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时,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外缘 如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①在大陆坡脚之外选定一些定点,每一定点上沉积岩的厚度至少应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然后再划出连接各定点的直线作为大陆架的外界。 ②以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一些定点为准,划定大陆架的外界。这些定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海里。如此划定的大陆架的外界一般不应超过离领海基线 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第76条第4、5、6、7款)。鉴于划定大陆架的方法涉及的情况复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规定成立一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76条第8款)。 划界 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问题,在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两种对立意见: ①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为划分原则; ②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 划界问题,国际法上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国际法院在1969年关于联邦德国为一方、荷兰与丹麦为另一方的“大陆架案”的判决,十分强调这项原则,同时也强调公平原则。判决指出:“划分应依公平原则,以协议进行,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尽可能做到将各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内并在海水下自然延伸的各个部分划归各该国,但不得侵占其他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判决同时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单一的划界方法。为了具体说明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划界应该考虑以下因素:①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以及任何特殊的或不寻常的情况;②有关大陆架地区的自然构造、地质构造和自然资源之所在;③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地区的面积与按照海洋大致走向量出的该国海岸的长度之间,应有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所说海岸的“特殊或不寻常的情况”,往往和海岸附近的岛屿有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第121条)。因此划定大陆架时,岛礁起什么作用有时是很重要的。在国际实践中,在大陆架划分时,有的不承认某些岛礁的作用,有的承认其部分作用。采取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比较公平,但是要考虑很多因素,情况比较复杂。 1958年《大陆架公约》比较倾向于中间线原则或等距离线原则。该公约规定,海岸相向国家大陆架边界应“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这项规定虽然被中间线派用来支持他们的论点,但公约只有四十几个国家批准。国际法院1969年的判决是在公约生效后作出的,可见中间线规则并未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第3次海洋法会议在中间线派和公平原则派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83条的规定实际上没有解决上述两种观点的对立。这项规定应该如何理解,还有待日后的实践来作出结论。 § 权利主张 中日东海划界案大陆架(直到大陆边)蕴藏着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资源。世界上现在石油产量有20%来自大陆架。大陆架上的水域也是海洋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世界上渔获量90%来自大陆架上面的水域。 国家主张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新发展。这一发展使“大陆架”一词不仅具有地理学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在不断变化,日益和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不同。首先对大陆架提出管辖权主张的是美国。1945年美国总统 H.S.杜鲁门第2668号总统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下面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随后不少国家发表了类似的关于大陆架的声明。 § 中国的大陆架 山海东的中国大陆架 对于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中国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议,申述自己的权利主张。例如,对日本和韩国1974年 1月30日签订的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擅自划定82000平方公里的中国东海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一事,中国先后在1974、1977、1978和1980年发表声明抗议。在1980年 5月7日中国政府的声明中说,“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本政府背着中国同韩国当局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关于南海,中国政府也持同样的态度。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976年 6月14日发表声明,抗议菲律宾在中国南沙群岛礼乐滩地区钻探石油;1980年7月21日发表声明,抗议苏联和越南签订所谓“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协定”。这些都是维护中国主权的重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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