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
释义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是在国家科技部领导下,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92年正式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行业协会。科技部部长、科学院院士徐冠华任协会名誉会长,科技部原副部长韩德乾任协会会长。原国家领导人、工程院院士和国务院部门领导人等一批知名人士担任协会顾问,国务院有关部委机关和各省、区、市科技厅(委)领导同志、知名科学家、企业家、科技和技术市场工作者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 协会宗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遵循“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充分依靠协会的广大会员,广泛联系各方面的力量,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建设,为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主要职能1.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承接政府和行业委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为建设和发展我国技术市场体系做贡献; 2.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搞好技术中介服务工作,发挥计划和市场、经济和科技间的纽带作用。 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技术市场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建立。加强技术市场行业自律,树立讲诚信、重操守的市场信誉和职业道德。 2.开展技术市场体系的理论研究,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促进技术市场理论与工作水平的提高; 3.开展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教育,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技术市场法制体系,维护技术市场运行秩序; 4.承接政府、行业委托和交办的事宜,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为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发展计划、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提供服务。 5.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组织各种促进技术交易的活动,如展览展示、信息发布、项目洽谈与融资等,繁荣技术市场; 6.积极开展技术中介服务,推动技术中介机构的建立。积极探索技术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相结合途径,参与工业、农业园区建设; 7.认真开展为会员单位、为企业服务,开展技术评估鉴定、商务策划、咨询服务、职业和技能培训; 8.认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积极推动我国技术与产品的出口; 9.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建设好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和信息交流工作; 10.开展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评审工作。 协会的现状及其影响协会拥有400多个团体会员,设有或正在筹建科技与市场咨询委员会、建设专业委员会、非织造技术与市场专业委员会等10余个分支机构,以及科技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与咨询中心、中国技术市场信息港等直属单位,联系着科技、教育、经济、管理、企业、事业等广泛阶层。 协会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了法律咨询服务业务;建立了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主办了《中国技术市场》月刊和《科技成果纵横》杂志。并与有关省市共同创建农业、工业示范园区。开展了大量的技术中介业务活动。协会在技术市场行业建设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T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技术市场活动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培育和建设技术市场的助手和参谋。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推进技术市场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市复兴路乙59号巨星大厦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战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保护知识产权,开展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正当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指示和意图,维护技术交易相关者,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技术市场学术交流活动,向政府决策机构提出技术市场政策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为技术市场发展提供政策咨询。编辑出版会刊《中国技术市场》和其他学术刊物;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市场理论研讨会和征文活动;建立同国外有关团体和人员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 (三)组织技术市场业务培训活动,传授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运营方面的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开展相关职业资格培训,促进技术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四)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组织并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收集和传播技术商品及有关的服务信息;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与展览交易活动;组织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联合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技术成果的转让作价,企业策划与创新,商务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市场前景分析等业务活动;开拓海外技术贸易与交流渠道,开展国际技术转移。 (五)运用技术市场的功能,开展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技术转移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技术成果的论证评估、计划外的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鉴定、评审; 2、进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评选活动; 3、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为规范、服务标准、从业人员守则、资质认证、信誉评估; (七)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发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处理本团体经费、资产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各项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