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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为社团法人单位。成立于1993年3月5日,拥有会员近400家,主要由全国化纤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构成。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宗旨是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全行业的发展。职能范围是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受政府委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制定和修改化纤行业标准、推进化纤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国内外化纤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技术经济及市场信息交流、咨询及发布;开展化纤新产品市场培育及推动工作,组织国内外市场促销及展览活动,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培训活动;促进国内外有关经济团体和组织的交往活动和贸易合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和其它活动。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设11个专业委员会和2个工作委员会,并在华东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委员会分别是聚酯及涤纶短纤专业委员会、涤纶长丝专业委员会、非纤用聚酯专业委员会、粘胶专业委员会、锦纶专业委员会、腈纶专业委员会、帘子布专业委员会、丙纶专业委员会、PVA及维纶专业委员会、特种纤维专业委员会、再造纤维专业委员会和信息工作委员会及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今后仍要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协会要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为我国化纤工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章程

(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HEMICAL FIBRES ASSOCIATION,缩写CCF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化学纤维生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企业和政府部门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法规和完善行业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对本行业企业状况、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二)协调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与专业化协作;在产品出口,技术引进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三)研究国内外化纤工业发展动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技术标准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技术经济政策和法令、法规;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相关任务。

(四)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及科研、教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认真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经济交流,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发展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六)加强本行业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促进行业与行业的均衡和共同发展。

(七)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促进企业平衡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等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会员单位普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4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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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