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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国际环保产业协会
释义

中国国际环保产业协会 (英文全称 CHINA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 CIEPIA) 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国际性组织。中国国际环保产业协会是环保行业全国性、综合性、国际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协会依据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规范运作,积极为环保企事业单位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工作。

协会主要任务

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的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我国环保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强与海外化工相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协会业务职能

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与学术报告会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打击走私等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参与质量监督;

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人员培训、交流考察活动;帮助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是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协会机构

中国国际环保产业协会内设工作机构五个部门、五个中心:综合事务部、财务管理部、会员服务部、国际合作部、学术部、资讯中心、培训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商务法律咨询中心、认证服务中心。五个部门、五个中心:综合事务部、财务管理部、会员服务部、国际合作部、学术部、资讯中心、培训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商务法律咨询中心、认证服务中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环保产业(英文全称 CHINA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 CIEPIA)

第二条 本会是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环保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环保行业的行头组织;是政府联系全国环保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以不断提高我国环保行业的进步与创新为宗旨,做好行业的代表、服务、协调工作,给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环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根本任务是: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能,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我国经济的有关部署,以推进我国环保行业发展为主题,在协会会职能范围内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1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 .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

3 .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受政府委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实施、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等工作。

4 . 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5 .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前期论证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参与质量体系、产品、环保、安全等认证工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等。开展行业企业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6 .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专业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7 .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8 . 受委托管理行业内的专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或守法公民、社会信用良好的个人。

2.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单位,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个人。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4. 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负责人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及副会长由所有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领导班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本会领导班子召集,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和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班子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议本会常务理事单位名单及兼职副会长名单;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中国国际环保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和通过兼职副会长名单;

3、听取并审议协会领导班子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及省级领导担任省环保产业协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办公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3、 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4、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审议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7、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协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及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出席国家、省有关部门召开的党、政各种会议;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工作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组成的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省编委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人员及自收自支聘用人员组成。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务制度和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环保局遗留下来的资产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归本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办公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3、 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4、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审议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7、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协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及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出席国家、省有关部门召开的党、政各种会议;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工作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组成的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省编委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人员及自收自支聘用人员组成。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务制度和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机械局遗留下来的资产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归本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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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