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公证员协会 |
释义 | 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3月30日。协会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1999年5月29日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公证制度发展,发挥公证人员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保障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 Nortarie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奋斗。 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本会的职责: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五)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全国公证员统考考试大纲、试卷及相关辅助材料的编印,负责试卷的评判、考试成绩的登录及其他相关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八)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 (十一)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公证处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境内外机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公证员为本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公证人,经申请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七条的义务。 第九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的专门机构和业务委员会; (七)通过本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主持日常会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会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宜。 第五章 其他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会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开支。 第十八条 会员奖惩办法、会费收缴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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