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简称CHCA。是在交通部领导下,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组织,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公路建设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交流与合作,面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促进公路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全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路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接受交通部、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HCA)。是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由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组织,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开展活动;面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促进公路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依法维护全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接受交通运输部、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地址设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 第七条 参与全国公路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服务。 第八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公路建设行业评奖和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公路建设行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定期举办设备展示和设备使用维修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参与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市场管理规则的制定,承担企业资质初评和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管理、职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编辑出版公路建设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资料,以及开展与本协会会员单位业务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协会为单位会员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通过,并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申请成为会员的条件: 一、 公路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资质(是指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系统)的企业; 二、 公路建设勘察、设计、造价管理和科研单位,公路咨询监理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室; 三、 公路管理、建设经营、养护施工单位; 四、 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该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即可退会;对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和自动退会的,均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5、审议批准协会会费标准;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审议协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满须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决定是否设置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设立和注销;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受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理事会主要职权的第1、3、4、5、6项工作。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以上人员统称协会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应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协会有关工作。协会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审定协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5、审议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7、审定协会重大活动和十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8、组织筹备协会换届工作; 9、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10、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各项决议应由协会负责人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的调整,应由协会负责人集体推荐或交通运输部业务管理部门直接提名,经交通运输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拟任新一届理事长应参与协会换届筹备工作,积极与协会负责人协商,推荐新一届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报交通运输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是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在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也可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是专职驻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的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路建设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聘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的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承担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部门的财务管理; 三、根据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协会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行业门类专业特点和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作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专业的特点,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交通运输部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三条 协会可设立与协会业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帐号的经济实体、报刊杂志、网站、培训研发机构等实体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协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由交通运输部授权或指定审计单位,组织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交通运输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运输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 2月23 日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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