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释义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英文名:Chineselndustril Co-operntires(简称:中国工合CIC),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的社会经济团体。

机构发展

1938年,由国际友人路易·艾黎·埃德加·斯诺夫妇和胡愈之、徐新六等发起成立的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旨在将失业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工业生产合作社,寓救济于生产,支援军需和民用,支援抗日战争。国共两党和民主人士参加了中国工合的领导工作。宋美龄任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孔祥熙,代理事长杭立武,理事有林伯渠、董必武、邓颖超、王世杰、邵力子、张治中、沈钧儒、黄炎培等。1939年1月在香港成立了促进工合国际委员会,宋庆龄为名誉主席,英国主教何明华为主席。中国工合运动从此纳入了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中国工合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做出的重要贡献,受到了毛泽东、周恩来、徐特立、叶挺等领导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国际社会及国际友人给予了中国工合组织极大的支持和关注。 “工合GUNG HO”成为美国字典的一个词条,它是团结、合作、勇敢、开拓的象征。

中国工合自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活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工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工合欢迎国内外企业家、事业家、科技工作者等加入本会行列,为中国新型工业化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宗旨

中国工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团结一切热心中国工合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发扬中国工合优良传统,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国工合事业的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职能

中国工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多种经济形式的工合企事业,推动工合事业发展。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经济的性质、任务、作用和发展方向。研究工合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指导工合事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会员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工合企事业、会员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国际性、区域性工业合作,开展国内外合作组织和友好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和技术交流。宣传推介工合企事业先进典型。为各级工合组织提供各种信息、科学技术、培训专业人才和法律咨询服务。

章程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简称:中国工合。英文译名: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简称CICA.

第二条 中国工合是中国工业合作者、手工业者和热心合作事业的人士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先进性、统战性、经济性、国际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热心工合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发扬工合优良传统,组织、指导、协调、促进合作经济及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战工作接受中央统战部的指导。

第五条中国工合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中国工合组织资源,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业合作事业,推进各种经济成份、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共同发展。

(二)加强合作经济的理论研讨与实践创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组织的地位、作用、任务和发展方向,探讨工合经济与城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提出有关合作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及友好人士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工合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维护工合会员与各级工合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工合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工合会员和企业提供市场调查、信息传播、技术培训、信用调研、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企业发展和提升无形资产等服务。

(六)开展职业教育、劳动技能、从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工合事业发展培训干部和专业人才。

(七)开办中国工合网站,编辑出版工合书刊杂志,宣传国际合作运动及合作社发展原则,传播工合先进文化。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中国工合会员

第七条本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赞助会员三种。

(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工业合作事业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合作组织和企业,以及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等,可由法人代表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各地工合协会的会员,经当地工合协会同意并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四)凡热心支持中国工合事业的国内外友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由有关工合组织或会员推荐,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特聘为本会赞助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组织实施工合发展规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负责处理对外各种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主持本会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有关常务理事列席。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在条件具备时,设立中国工合发展基金,以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推动工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0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广西·东盟企业家联谊会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西南区域各省市合作不断加强,为提高企业在北部湾区域、泛珠三角区域及全国的影响力,树立企业的品牌权威性,推动中国和东盟经济发展,扩大双方贸易和合作规模,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广西企业家与东盟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企业兴旺与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南宁特设“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广西·东盟企业家联谊会”,由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特别委托中研西南管理咨询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服务于东盟10+1、广西北部湾区域和泛珠三角区域战略经济合作的腾飞,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繁荣区域经济,促进合作共赢。

本联谊会由来自全国著名资深专家、顾问、著名企业家等组成高层智囊团,为会员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咨询、培训、策划等智囊团服务。联谊会定期举办EMBA大讲坛、公开课、讲座培训、研讨会、沙龙、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搭建沟通交流合作及智慧支持的综合信息平台,促进北部湾区域和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加速发展。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20:48:14